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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19
梁卓经:依报案书程序做事‧警逮捕杨不代表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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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经:此案对我们来说可说是耐人寻味、扑朔迷离。

报道:麦肖剑

(怡保10日讯)被指涉及性侵女佣的霹雳州行政议员杨祖强的代表律师梁卓经指出,警方将案件归类为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是根据报案书展开的正常标准作业程序,意味着即使投报者完全没有证据,仅是做出口头投报,警方也会根据报案书将其归类为被指的罪行,因此不代表被指控者有罪或女佣证实被性侵。

“此案对我们来说可说是耐人寻味,因为我们手上拥有很有力的时间证人和不在场证据,因此一切有待警方调查。”

拥时间证人和不在场证据

他今日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表示,根据一般标准作业程序,如报案书指控性侵,案件就会归类为代表强奸的罪行,而这并不代表警方认为涉嫌者有罪或无罪。

“在标准程序下,警方一定会将案件归类,比如有人报案指车子被人用棍子打破,或许就会被归类为刑事破坏;一名女子若向警方投报,指有人在未经她同意下将阳具插入她下体,即使没有别的证据,案件也会被归类为强奸案处理,因为这是根据报案纸显示的案情,即具有强奸因素来归类,这只是一个类别。”

他说,在这起案件中,相信女佣报案书就是有提及被人性侵,所以案件被归类为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这是正常的程序,而他作为杨祖强的代表律师,并不会对此感到惊讶。

指杨祖强属技术性逮捕

至于他指杨祖强昨晚是主动前往警局录供,警方却使用逮捕(tangkap)字眼,梁卓经解释,一些人的确可能会觉得被逮捕者就是有罪,但其实这也是一个标准程序,不一定是逮捕有罪者才叫逮捕,在此情况下的逮捕,不代表警方已有足够证据证明涉嫌者有罪。

“在我当事人的情况,是属于‘技术性’的逮捕,他没有被带入拘留所;当有人报案,警方录取投报者及证人口供后,就会进行这个逮捕程序,除非警方很肯定整件事情是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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