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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2019
吴健南.司法舞弊破坏司法廉正
作者: 吴健南

有人说“人生如戏!”但我在想,如果有一天,连大家寻求公义的神圣法庭程序,也成为了一出早已被编排好的戏剧的一部分,而且并非类似壹号皇庭般的虚假剧情,而是真实地在我们的神圣法院上演,后果会如何?

我要提的,正好就是上周在雪州新古毛地庭,被反贪会所捣破的一宗涉及非法外劳的假办案勾当!

有关涉嫌接受贿赂且被扣留协助调查者,除了警员、律师、副检察司,竟然还有法官,果然是名副其实的一条龙服务。难道不是吗?

根据一般刑事案程序,我们原本已有一套完善的对抗性内部制衡机制(Adversarial System),包括负责搜查证据的警方、展开提控的检察司、为被告辩护的律师,以及最终审判的法官。然而如今原告、被告,乃至法官,竟然都涉嫌被有关不法集团所一一收买了,哪还有不得逞的机率?

更严重的,根据反贪会的初步调查发现,有关涉案法官并非首次被指受贿,而且早于10年前就已涉嫌涉及类似舞弊,并作出偏差裁决。

作为执业律师,我认为这显示类似司法舞弊问题其实存在已久,且只是冰山一角。若没有获得有关当局正视,将会对我国司法廉正带来巨大破坏!

为什么要强调司法廉正?因为我认为它必须跟司法独立有所区分,且两者拥有原则性分别。

通常我们谈司法独立,很容易就会联想到在三权分立体系下,执法单位对司法的干预,例如最经典的1980年代最高法院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被革除风波。又或像上诉庭法官哈密苏旦早前针对珊吉柯一案,入禀法庭一份长达65页宣誓书,揭露一系列遭到幕后政治操控的备受瞩目案件,包括已故卡巴星被控煽动的上诉申请、安华被控鸡奸案的上诉申请、以及马哈迪挑战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劳勿斯和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违宪续任等。问题是,以上这些涉及有影响力政治人物,并导致司法独立被干预个案,可谓非常特殊和少见,也不会波及一般平民百姓。

反之,金钱利益的诱惑,才是目前大马司机廉正的更大挑战,涉及层面也更为广泛。这也就是为何,在许多尤其涉及商业利益或金钱纠纷案件,许多不法集团被怀疑拥有这方面的特殊关系疏通,而一再受到法官轻判甚至逃过法网,导致无法妥善维护无辜受害者利益,或起到基本社会警惕作用。

当然,反贪会在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破案努力,固然值得各界赞许。也因为有关案件,许多人才惊觉,原来反贪会的权限竟然也包括法官!

根据反贪会法令第3条文针对“公共机构官员”(officer of a public body)的诠释,除了我们一般认知的公务员以外,其涵盖范围也包括三权分立单位底下的所有成员包括内阁成员、立法议员及高庭、上诉庭乃至联邦法院的法官。

问题是,回归三权分立原则,过于仰赖来自执法单位的反贪会,以制衡来自司法单位的舞弊问题,也并非全然健康和值得鼓吹的。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若反贪会在这方面权力过大,谁能担保有一天它不会被某些政客滥用为操控司法独立的政治工具?尤其在一些涉及执法和司法单位利益冲突的个案。

那要如何有效监督法官的廉正和操守问题?

首先回到司法体制本身。根据联邦宪法第125条款,国家元首有权在首相建议下,设立仲裁庭听审针对一名法官的操守投诉,并作出革职决定。除此,针对一些比较微小的法官操守投诉,当局也已制定了一项2009法官行为操守准则,可作出警戒或不超过1年暂令停职的决定。

无论如何,由于这项司法内部投诉管道并不普及和友善,我认为一些制度上的改革还是必要的。例如,由于目前所有高庭或以下法庭都只由1名法官审讯案件,而有关法官在审讯任何案件并作出裁决时,竟然无需给予任何口头或书面上的具体理由,除非有任何一方上诉。这其实非常不透明和对案件当事人造成巨大偏差。

因此,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应考虑修改相关法庭条规,规定任何法官在判决时,都必须记录书面判词和基础,方便各方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督。

除此,在一些涉及死刑方面的严重案件,也该考虑恢复过去的陪审团制度,确保有更多元意见和制衡力量。

除此,在立法制衡司法单位方面,联邦宪法第127条款已赋予国会在不少过四分一议员提呈动议下,探讨特定法官行为操守的权力。问题是,作为三权分立底下最具有民意基础的单位,我认为当局可考虑参考其它英美国家模式,赋予国会更大的制衡司法权力,包括提出弹劾甚至直接革除特定违反严重行为操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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