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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2019
蔡兆源·我仍是逃税者!
作者: 蔡兆源(《亞企理財中心》稅務與財務咨詢總監)

在上一期题为“十月埋伏?”的文章见报后,得到读者非常热烈的回应。我的办公室收到各类不同的回馈。仿佛顽皮的纳税人,尤其是商家真的还不少!有者更直呼“我好像就是第二种纳税人”,只是“善用”自愿申报漏税计划,但还是没有完整申报全部漏税收入的顽皮纳税人。在这里,我们综合一些有类似特点的个案与读者分享。

甲先生是一名贸易商,自创品牌。从海外进口自家品牌的产品在大马销售。他与海外供应商关系密切。过去10年,为了减低税务,他要求供应商虚假提高售价以提高他的售货成本,降低其盈利,少还税款。供应商也帮他把多付的款项汇入他在海外的私人户头。

没申报全部漏税收入

此外,由于海内外商业网络广阔,通过介绍生意,他也收取不少介绍佣金,而一般的佣金都被汇入他的海外户头。10年来他累积了等值于1000万令吉的海外存款。欣闻政府推行自愿申报漏税计划,让自己可以“改邪归正”,但又心疼如果把漏税的1000万令吉申报,大约得缴税与罚款300万令吉。在税务顾问的劝导下,他只申报300万令吉的漏税收入,缴税与罚款大约90万令吉。

理由是税收局已承诺将真心诚意接受纳税人的申报,不会审查。同时,也会发出“免死金牌”了结信,不再重启过去的税务档案。

从以上个案,我们可以探讨以下课题:1、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4(1A)条款下,任何人(包括税务顾问)协助或提供咨询关于申报税务,而造成他人少报税款,除非法庭满意他的协助或咨询是在合理谨慎下被提供,一旦被定罪,他可被罚款2000至2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2、甲先生漏报收入1000万令吉,在自愿申报漏税计划下,他只申报300万令吉,这代表著还有700万令吉未申报。他还是一名逃税者?

3、虽然税收局在真诚接受甲先生的“虚假”申报,在不审查的情况下,发出“免死金牌”了结信,但是这样甲先生就能高枕无忧了吗?

4、在今年4月修改的自愿申报漏税运作指南中,税收局特别强调纳税人在自我申报漏税时,必须“完整”申报“全部收入”(Full income),这包括一般收入和变卖资产(如卖房地产)所获取的盈利。税收局将真诚(goodfaith)的接受纳税人在此计划下自愿揭露的资讯。虽然如此,税收局将检阅纳税人的税务计算(computation of tax)以鉴定自愿申报的准确性。这新条例是否适用于已申报和已取得了结信的纳税人?

岸外贸易公司

据了解,有些贸易公司为了减少负税,在海外如香港成立岸外贸易公司(Offshore Trading Company),但却没有实质的运作(no substance)或简称为重发发票中心(Re-invoicing Centre)。

一般上,大马贸易公司将通过香港岸外贸易公司进口物品,把盈利囤积于香港岸外贸易公司。商家自称香港岸外贸易公司进行的是岸外交易,所以无须缴交香港税务。有者则依香港的低税率缴税。同样的,有些出口商家也通过香港岸外贸易公司出口,同样画葫芦,把盈利囤积于香港,却没缴税。

针对以上个案,我们可以探讨以下几点:

1、香港岸外贸易公司向香港有关当局申报自称是在香港岸外进行商业活动是正确的吗?

2、在香港岸外进行商业活动,到底是在哪里?在马来西亚吗?

3、如果在大马进行商业活动,那我国就有权力向它征税。

4、没有所谓的商业活动盈利(除非特别被豁免)是无须缴税的。

5、英语有句话说:“No such thingas no man’s land”。简译:没土地是没人拥有的。每一寸土地都会有国家要征税。商业活动在哪里进行,就在那里缴税。

6、这类商业活动安排或许会触及所得税转移价格(Transfer Pricing)条例。

“十月埋伏?”近在咫尺,不管您是第一种或第二种纳税人,应该善用自愿申报漏税计划,趁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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