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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9
被奸少女不堪重述.孩子父亲无罪释放

(民都鲁讯)14岁少女遭同村56岁已婚男强奸成孕,并诞下婴儿。虽然脱氧核糖核酸报告证实男子是婴儿的生父,但他却因为少女拒绝给予庭供,在审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获当庭无罪释放。

案中受害少女是控方第6名证人,但她在审讯中拒绝作出任何庭供,包括有无性器官插入。此案的审讯,因证据不足无法对3项控状入罪,包括强奸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如何发生。

基于上述原因,法庭宣判被告3项强奸的表面罪名不成立,在无需答辩情况下当庭无罪释放。

被告为希曼都巴,今年59岁,是来自双溪亚刹的原住民,由来自古晋的奥古斯汀良律师辩护。

奥古斯汀良曾经是古晋地庭法官,他在宣誓执业律师后曾经处理过一宗震惊和颠覆整个司法界的强奸案,也是这宗案例,才有了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的面世和对刑事法典中与强奸有关的绝大部分条文,赋予全新的注释与字眼和内容的修正。

经修正后,目前在法律上,所有强奸案在审讯过程中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有“插入”的行为发生,不论是性器官或是手指、或任何其他物体。其他必须证明的元素包括控状中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如何发生。

本案的关键点是,除了控方第4名证人(受害少女母亲)提到强奸发生的日期外,没有其他证人能证明实际的案发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强奸是如何发生。

受害者拒绝回答问题

受害者出庭供证时,虽然在证人栏内宣誓,却清楚告诉法庭不想再提起过去的事,其他任何相关的问题,她都拒绝回答。

在这情况下,除了控方第6名证人(DNA化验医师),从生物学上证实了受害者诞下的婴儿采取到的血液,有99.999%与被告的血液吻合,没有其他证据能支持强奸事件的发生。

被告希曼都巴(事发时56岁)被控于2016年1月11日晚上7时、及同年1月15日晚上8时30分,在布拉甲一辆轿车内,强奸当时年仅14岁的少女。

另一控状指被告于同年1月20日下午2时,在布拉甲的联邦建筑物二楼1D的房间内,强奸同一名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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