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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19
发展商交屋日·以何日为准?

艾美来信询问有关发展商交屋,以及迟交屋索偿的问题:她说,2015年7月21日,她订购了一间公寓,2018年8月8日,发展商发信给她嘱咐领取新屋锁匙,不过,没有附带相关文件。

同年8月16日,她致函发展商表明拒绝领取锁匙,因为,发展商没有依买卖合约所说的附带相关文件。

9月10日,发展商表示已经取得入住文件,而且可以交屋,并要求她领取锁匙;可是,没有附带入住文件复印本或建筑师的证书。

不过,在10月12日,发展商发信给艾美的贷款银行,要求发放最后一批屋款,其中有附带建筑师的证书及相关表格,建筑师证书的日期为10月4日。

另外,她披露接获发展商向她征收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文件,由建筑师证书的日期是10月4日算起。

她在信中提出以下问题:

1.发展商交屋的日期以哪一天为准?

2.可以向发展商提出的迟交屋索偿是多少?

3.发展商从何时起才可向她征收管理维修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答:陈钟灵指出,发展商交屋的日期应以建筑师证书之日为准,以这位读者的情况是2018年10月4日。

艾美读者在信中没有提及房屋的价格,我们只能提供计算迟交屋索偿方程式,艾美可以自己计算。另外,她可以向发展商提出索偿的迟交屋天数,是从2018年7月20日至10月4日,关于计算迟交屋索偿的方程式如下:(10%x屋价)x迟交屋天数/365天另外,发展商在交屋后,就是以10月4日为准,就可以向购屋者征收管理维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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