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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9
刘惟诚.廉正单位与反贪效率
作者: 刘惟诚

大马反贪污委员会主席拉蒂法近日向各州政府提出一项要求,就是希望后者尽速设立隶属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办公室的“廉正及施政单位”(IGU),并交由反贪会官员领导。这是继2017年推行反贪宣言(IBR)、2018年成立施政廉正及反贪中心(GIACC)、今年初发布的国家反贪大蓝图(NACP)后,反贪会所进行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其实,廉政计划算不上是一项新举措,因为首相马哈迪在去年已要求“高风险”政府相关公司(GLC)设立廉政单位。

由于这项倡议还处于初始阶段,所以其有多大成效仍有待观察。然而,这一系列动作确实有展现政府在反贪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比方说,反贪会在近两年所积极推动反贪宣言,截至目前为止已有1467个单位签署了反贪宣言;另外,马哈迪在两个月前也很骄傲地宣布,我国只用了半年就落实了反贪污蓝图中15%的倡议。当然,反贪努力很重要,但它其实和反贪效率是两回事,所以我压根儿是开心不起来的。怎么说?

先让我分享三件反贪小故事。首先,公元6世纪间的隋文帝杨坚,为了确保和考验地方官的清廉,经常派遣卧底向官员秘密地送去金银财宝或绫罗绸缎。这种“钓鱼法”很快就让大量官员上钩,仅在河北一省就有52州县的200位贪官被罢。其次,14世纪的明太祖朱元璋,编撰了史上最严格的反贪刑典《大诰》。根据这部极刑法典,官员只要贪污60两以上就会被斩首和剥皮,然后皮囊再被填入稻草风干,并摆在州府县衙门隔壁的土地庙外示众。

根据记载,朱元璋在肃贪的过程中,用这种极刑杀了至少15万名贪官,是中国史上反贪手段最毒辣的皇帝。最后,就到了人们比较熟悉的雍正皇帝。雍正也很重视反贪,但他没学朱元璋,因为贪官已懂得利用钱庄“洗钱”,而部分贪官也经常向百姓敲诈或向商贾借款,在被彻查时临时填上自己所亏的公款,所以雍正推出了“一人贪污,全族株连”的“抄家”政策,贪官罪成被革职后,全族财产也会被充公,其在上任首三年就在全国查抄了至少2100名官员。

这三则故事有什么共同点?最明显的,是这三位皇帝的肃贪动作极其犀利,判罪时更是一视同仁,不论身分尊卑,所以他们上任的前几年全国都是鸡飞狗走的,但翻天覆地后,隋文帝为隋朝带来了“开皇之治”的盛世、明太祖为明朝开启了“洪武之治”的盛世,至于雍正,也让下任的乾隆得以延续前任皇帝康熙所创建的“大清盛世”;其次,除了革职、杀人或抄家等手段,他们在肃贪过程中都设立了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独立反贪机构和健全的举报系统。

比如,隋文帝就允许平民“以贪告官”、明太祖设立直接向皇帝负责的“都察院”检举官员行为、雍正则扩大监察御史的权限,让他们直接向皇帝上奏举报地方贪官。这三套系统令官员只能战战兢兢地当官;其三,尽管三位皇帝都以重典治贪,但研究却发现,重典并不完全是促使这三个朝代贪污减低的唯一元素,因为当时官员的薪酬偏低,若无健全的“人盯人”系统,官员还是会要过上更好的生活铤而走险,所以管控贪念的反贪绩效体制才是最大的贡献。

至于我们的版本呢?看起来治标不治本。首先,反贪宣言没有法律效应,所以其与官员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它充其量只能是一份道德规范(但你跟贪官讲道德)?其二,廉正单位只有一位真正隶属反贪会的官员,其余成员皆为受聘于企业的自家职员,问心,你觉得有多少雇员愿意“监督”自己的上司或同事?另外,国内有多少政府相关公司和联邦或州级政府机构?就算是州首长办和大臣办也有13间,但反贪会只有约2700位官员。

区区2000名官员,要监督上万名反贪宣言的签署者,又要领导上百个廉政单位,有心无力是我所预见到的。我明白,无论是反贪宣言还是廉政单位,都是政府尝试建立的“人盯人”系统的举措,这点值得赞许,不过这些很明显都只是表面功夫,因为我们在现阶段真正要做的,是全面整顿、提升现有的举报系统,除了要提高民间检举贪官的便利,还必须强化反贪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包括提升其为宪委机构的地位。

很多人不知道,反贪会主要受制于由公务员领导的顾问团,而非国会特委会;另外,按反贪法第71条,首相署部长可经由宪报随时修订反贪法;换句话说,反贪会的独立性其实仍有争议。这样的反贪架构,对我而言算不上健全,所以政府要做的其实是修订这种半咸不淡的反贪法。有人告诉我,我国2018年贪污印象指数排名上升,不是代表我们做得很好了吗?其实我们的得分,还是和最差的2017年一样。反贪,不是自我感觉好,就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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