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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2019
查尔斯:对付烧芭公司·政府应行使“域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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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中)派送N95口罩给民众。左一为伍醒罱。

(巴生19日讯)尽管政府有意立法对付在国外烧芭的本地公司,不过巴生国会议员查尔斯却认为立法尚需一段时间,反建议政府援引现有的法律,即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条文,赋予政府“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对付在国外烧芭的大马公司。

他说,任何公司在大马境内烧芭或污染环境时,政府可援引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起诉肇事的公司,但这项法令却无法对付在国外制造污染或烧芭的大马公司。

不过,他认为,政府可援引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条文(刑事司法权)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section 22(criminal jurisdiction),在配合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下对付涉嫌在印尼烧芭的本地公司。

立法对付程序太长

“新加坡确实曾在2014年通过跨境烟霾污染法令(THPA),向涉嫌烧芭的公司追讨责任,而大马内阁如今虽有意效仿立法,不过我认为从立法到颁布新法的程序耗时太长,倒不如政府如今先援引现有的法律进行诉讼。”

他补充,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条文(刑事司法权)赋予大马政府权力,只要影响到国家安全,包括人民的健康、生命安全或环境受威胁时,总检察长有权力在外交上使用法律手段,对付在国外罪犯的大马公司。

查尔斯今早到雪州巴生班达马兰新村巴板路早市派发口罩时表示,他之所以建议援引司法法庭法令第22条文,主要是尽管本地公司是在印尼或境外涉嫌烧芭,但总部或母公司依然设在大马境内,所作的企业方针或最终决策,都是来自总部或母公司,逃脱不了责任。

他说,许多公司选择烧芭,很大动机是为了开垦土地,而烧芭能节省开支,但基于企业责任,任何企业或公司都有责任保护好环境。

“就凭着这两大观点,我支持政府援引这条法令对付在印尼烧芭的大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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