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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19
被征迟付款利息‧该向谁投诉?

张先生说,我们在3月购买了一间65万令吉的双层排屋,并已签署买卖合约,现在面对的问题是,发展商拒绝银行转交的书面保证文件,造成银行未能及时释出房屋贷款给发展商,导致我们被发展商征收迟付款利息。

发展商说,银行不按照他们的书面保证文件格式处理,银行则说发展商不断更换格式,因为银行不同意发展商开出的一些条件。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向谁投诉?

2.我们是否只能耐心等待银行那方面的信件,或者是找其他银行处理?

3.假如另找贷款银行的话,是否属再融资行动?

4.在这个事件上,谁应该负责?发展商、银行或购屋者?谁应该承担迟付款利息?

答:贷款者面对银行延迟发出房屋贷款,一般在向银行了解情况后,银行贷款律师的解释是发展商迟发出书面保证文件,导致他们不能如期发出屋款。

陈钟灵说,银行需要发展商的有关文件,主要是该房产单位,未有个别地契或分层地契,或是发展商将土地抵押给其中一家商业银行。

假如发展商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在支付第一笔付款之前,必须先获得发展商的书面保证文件,因为银行将以这笔付款的一部份,作为赎回购屋者房屋所属土地的资金,这项赎回行动将确保有关土地,不会受到发展商日后出现财务问题的影响。

根据标准的房屋买卖合约,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文,发展商身为卖主,在向买方发出支付分期付款账单的21个工作日内,如果买方没有支付款额,卖主有权要求买主支付以10%年利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情况不可征逾期付款利息

不过,另一项条文注明,在以下任何一种、或超过一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发展商不可以向买主征收逾期付款利息:a)发展商发出不完整的工程进度付款通知,必须获得发展商建筑师或负责房屋发展计划工程师签署的证书,证明分阶段建筑工程已经完成。

b)假如发展商将土地抵押给任何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无法提供赎回文件给买方,或提供贷款给买方的金融机构:c)如果发展商将土地抵押给任何一家银行,提供贷款给买主的金融机构,可拒绝支付部份贷款,因为有关的付款并不足以全数赎回有关单位。

在银行向发展商领取书面保证文件、发展商又拖延的情况下,过程往往超出所需的期限,银行因而延迟付款,造成申请贷款的购屋者被迫支付迟付款利息,整个过程错不在贷款者。

可将问题带上房屋仲裁庭

在了解问题真相后,如果是银行的错,可以致函相关银行总部做出投诉。如果是发展商的错,应该据理力争,争持不下的话,可以将问题带上房屋部所属的房屋仲裁庭。

以这位读者的情况,事件已介于发放贷款的阶段,相信是根据已签署贷款合约进行,如果另找银行,是否属再融资行动,应该向有关银行了解。

在当前银行提供的贷款配套,由于附带优惠条件,一般对贷款者进行3年锁定期,假如是这种情况,在期限届满之前转换银行,可能根据已签署的献议贷款文件被征收罚款。

如果银行未发放房屋贷款,购屋时享有的发展商提供免买卖合约、贷款合约律师费优惠将被取回,意味贷款者需要做出这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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