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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19
刘伟强:宪法赋权总检察署·IPCMC法案没提控权

(吉隆坡7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说,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不具备提控权,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款,提控权是落在总检察署。

他表示,为了确保对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成员公平,委员会纪律局的成员包括全国总警长或皇家部队代表,以及一名来自警察委员会(SPP)非警察的成员。

建议易名独立警察行为委会

他表示,这项法案在委员会阶段将修改法案24个部分,包括建议将法案名称易名为“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Suruhanjaya Bebas Tatakelakuan Polis)。

刘伟强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为法案提呈二读时表示,该委员会的权限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根据联邦宪法第140条款,明确授权其他执法机构通过议会法令对任何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成员进行纪律控制。

他表示,作为一个纪律委员会,委员会接受1993年公职人员(行为与纪律)条例,这符合皇家警察队伍在联邦宪法第132条款下成为公职人员的地位。

警察委会停止纪律控制事务

他指出,一旦有关执法单位生效后,警察委员会(SPP)将会停止进行有关纪律控制事务。但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0(1)条款,警察委员会依然负责任命、认可,成为永久或退休工作,晋升和交换成员。

JIPS调查结果交IPCMC

刘伟强也说,基于武吉阿曼廉正与标准执行部(JIPS)仍可以调查民众针对警队关于不当行为或纪律违规的投诉,因此大马皇家警官部队在处理纪律问题上有关丧失权力和作用的问题并不存在。

“廉正与标准执行部的调查的结果将转交给委员会,由委员会的纪律委员会确定是否‘表罪成立’。”

他表示,这项法案并不包括审理已退休的警务人员。

他也说,在联邦公务员制度下,辅警和志愿警察并不是“官员”。

保障PDRM警队福利诚信

他表示,委员会将确保PDRM警队的福利问题包括与诚信直接相关的所有方面,以保护PDRM警队的品德和士气。

政府是在相隔14年在下议院提呈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成立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调查警方的渎职行为并采取适当对付行动。

法案阐明,政府成立IPCMC旨在提高警队的廉正、减少警员的不当行为以及促进民众对警队的信心。

IPCMC独立性有双重作用

刘伟强表示,该委员会不要一个刑事实体,其成立是为了判断和揭露真相。因此,委员会的独立性可以起到双重作用:

(a)保护公众对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成员的不当行为的利益; 和

(b)作为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成员抵制公众批评的盾牌

“除了上述作用外,委员会的独立性也得到保证,即在执行或执行委员会职责时不会受到外界,第三方或政治压力。”

巫统议员反对仓促辩论

由于部长在提呈二读时提出将会修改24个部分和建议今天就要通过法案二读,巫统丹绒加弄区国会议员丹斯里诺奥马认为时间过于仓促,政府应把这项关乎警队尊严的课题带到国会特别委员会讨论,之后再带到下议院辩论通过。

在下议院鲜少发言的巫统森波浪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希山慕丁也起身附和支持这项建议。

然而,希盟国会议员则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引起下议院掀起一片争吵声,场面混乱。

主持议会的副议长拿督拉昔没有正面回应反对党的要求,直至中午1时宣布国会午休。

根据法案,任何目前是或曾经担任警员或公务员的人士,是不能受委為IPCMC的成员。

过去多年,由于在拘留所死亡案例和刑事意外增加,引发外界对警方的强烈抨击,国家元首于2004年设立皇家调查委员会(RCI)进行研究工作。

2005年11月,皇委会提出125项建议,其中包括成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调查警方的渎职行为并采取纪律措施。

成立IPCMC也是希盟的竞选宣言之一。

法案阐明,若有投诉是针对全国总警长,政府首席秘书需要成立特别纪律局来审理此案。

法案也阐明,任何警员若不满委员会的裁决,可在裁决日期算起21天内以书面方式向輕微不当行为上诉局提上诉。

任何人可出席提供看法

IPCMC可以邀请任何人士或警队代表出席会议,提供看法,但他没有投票权。

法案阐明IPCMC警员的不当行为,即:

a.违反任何成文法律而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

b.没有遵守警方的标准作业程序和方法

c.任何采取或不采取的不合理、不公平、压制或不恰当歧视的行为

d.任何采取或不采取以不恰当的动机,不相关的理由或不相关的考量的行为

e.未能提供所需的合理理由

f.任何警员犯下罪行

不过,法案阐明,警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包括纳入在1967年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下的不当行为。

法案阐明,若有扣留犯或在警方的保护下受重伤或去世,必须向IPCMC报告。

法案第32(1)阐明,纪律局在研究调查结果后,若发现有错,可对警员采取以下行动:

a.发出警告

b.施于罚款

c.撤销薪酬权利

d.暂缓薪酬变动

e.减薪

f.降级

g.开除

每月定期开会至少两次

IPCMC的成员是国家元首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成员最多10人。成员的任期最长3年。

法案阐明,IPCMC必须每月至少开会两次或更多次以执行任务。出席法定人数是5人。

IPCMC的功能:

a.促请警队的廉正

b.通过防范和处理任何警员的不当行为来保护公众的利益

c.建立一套机制以侦察、调查和防止任何警察的任何不当行为

d.给予政府劝告和建议适当的措施以促进警员的廉正

e.根据这项法令或任何现有法令所规定的条文监管所有警员的纪律

IPCMC的权力:

a.向政府建议如何改善警员的福利

b.协助政府制定法律或向政府提建议,以提高警队的廉正和遏止不当行为

c.审计和监督警察的标准作业程序、设施、后勤、操作和程序的特定事宜

d.参观任何场所和住所,如警局、警员住家、扣留所,并提出必要建议

e.审核并验证是否违反了标准操作程序,并提出任何必要建议

f.接收和评估从民众接获针对任何警员的投诉,并展开调查

g.收集和处理任何相关讯息和证据,并可采取合法的步骤和合法的行动。

建议解散EAIC及废除法令

根据法案,IPCMC是被允许与其它调查和执法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人合作执行任务。

配合这项新法令,政府建议一并废除2009年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法令和解散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EAIC)。

法案建议成立由数名IPCMC委员组成的投诉委员会,任何人士若要投诉特定警员,需以书面方式向投诉委员会提出投诉。

若民众是向警方投报,警方必须立即转交投诉给投诉委员会。

IPCMC仅处理6不当行为

不过,IPCMC只是处理上述6大不当行为,并不包括涉及贪污和其他成文法令下的刑事罪行。

或者,若有关投诉是太过琐碎、事发日期太久、有替代补偿方式、 法庭已裁决的案子或悬而未决的法庭案件包括上诉案、重复但没有新指控的投诉,也不会受理。

IPCMC委员赋予调查权力,有权发出书面指示任何警员或公务员或任何人士出席听证会协助调查。

接获书面指示的人士必须出席听证会供证,并提供所有他所知的资讯。

任何违反有关条例的人士,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建议保护协助IPCMC调查的人士,可指示全国总警长或政府机构或官员提供安全保护,确保有关人士不会受到威胁和骚扰。

刘伟强:议会常规允许
IPCMC有修改也能辩论

刘伟强指出,尽管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将在委员会阶段修改24个部分,但这无阻国会议员在二读阶段辩论此法案。

“在议会常规下这是受允许的,所以我很惊讶反对党议员要利用这个机会来批评这个法案。”

他也说,反对党议员声称他们不了解这24个修改的部分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法案修改内容今早已经放在每一名国会议员在议会厅的座位。

“否则,他们怎么知道我们进行了24项修改?这代表他们已经看过了。”

要求议员辩论提建议

刘伟强在国会走廊受访时表示,反对党如今要阻止这个法案进入辩论阶段,但他希望反对党勿为了反对而反对。

他也安抚反对党议员说:“如果他们要求我们在委员会阶段作出修改,我们会这么做。”

“我不想在现阶段先评论这次的修改,我要国会议员先辩论并提出建议。”

刘伟强指出,他会让国会下议院议长决定是否要延长辩论时间至2天。

IPCMC有调查权

针对有非政府组织批评上述法案进行修改后依然是“无牙老虎”,刘伟强要求他们进一步解释,因为委员会将在刑事法典下拥有调查权。

“这与其他调查机构,如警队是一样的。”

“事实上,这个IPCMC法案可能是本区域唯一一个非隶属警方的机构,可以调查警方的行为,我想这是影响深远的。”

刘伟强提呈动议
IPCMC法案交特委会处理

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今日提呈动议把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IPCMC)提交到国会特委会处理,确保警员的利益获得维护。

他解释,由于不是所有国会议员都是国会特委会的成员,因此政府决定让所有议员在法案二读时有机会参与辩论。

“今天辩论的内容都会记录在案,国会特委会可以参考国会辩论记录以制定讨论方向。”

他表示,一旦IPCMC法案移交到国会特委会研究和讨论后,特委会预料在11月呈交报告给下议院辩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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