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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019
租约的迷思·李凯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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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星期走在芙蓉某商场时,赫然发现内里的几间大型连锁店纷纷迁出退租,市场的低迷可见一斑。

在市场如此哀嚎的市道,加上需要摊还银行借贷的紧逼压力之下,许多业主都抱着快快把物业租出去的心态,也不理租户是什么人,做的是什么生意了。

最近就有那么一个案子,业主和租户已谈妥所有条件,我收到指示后很快的就把租约拟妥让双方签约作实。

可是在约好的签约的时候,租户突然改口要求更改付款条件及签署方。

*付款条件*
突要求改以期票付还租金

本来谈妥的条件是租户在签署租约时,一次还清一年的租金,突然被要求更改成以12张期票付还。

这个条件其实尚可接受,至少业主还有期票在手,不必每个月去收租金,租金还是手到拿来。

当然事情并没那么简单,这个付款条件看或听起来完全不是问题。但如果把下一个租户要求更改的签署方同读的话,就会开始出现问题。

*签署方*
调查合约方公司没租户名字

租户本来是说由个人签署进入,临时改口说因为准证的问题,要改成一间有限公司作为合约方。

在这个情况下,其实问题也不大,公司签租约再也正常不过了。

可是我坚持必须要做一个简单的公司背景调查。结果出炉后,发现租户的个人名字完全没有出现在那间公司内。

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当初没有作背景调查,那份租约可以说是完全失效,签署方根本无权代表公司签署合约。这也可以解释付款条件的更改,如果期票无法兑现,就变成一个本来就没有合约,支票持有人又不同的窘境。虽然到最后还是能够胜诉,但是起诉的过程变成了冗长繁复。

很多人都以为租约很简单,都有一个简单标准的格式。所以很多租户,业主,甚至是房产中介为了省却那丁点的律师费而自己拟定租约。当然,这些都不是问题,也没规定说只有律师拟定的合约才是合约。

在执业生涯里,尤其在拟定合约的案子,领悟到“问题都不是问题直到问题发生”这道理。而律师就应该在这些节骨眼以自身的经验与知识尽量去避免可能的问题发生。当然,我们不能够完全避免问题的发生,但愿能够把风险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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