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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19
律师及心理咨商师:助走出黑暗.“自杀去罪案化”赢赞
作者: 黄翠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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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心理咨商师都认为,企图自杀者心灵和精神上已非常脆弱,应通过其他方式让他们走出黑暗,而不是加以提控及判罚。(图:星洲日报)

(芙蓉18日讯)自杀行为虽违反自然,但不应被视为“刑事罪行”;政府研究“企图自杀去罪案化”获赞成!

律师及心理咨商师都认为,在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下(企图自杀)被控的人都是自杀不遂的“幸存者”,心灵和精神上已非常脆弱才会自寻短见,既然能活下去,就应通过其他方式让他们走出黑暗和振作,而不是加以提控及判罚。

寻短者或不追究法律责任

一个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可以由各种理由促成,最常见的因素之一就是精神疾病,如忧郁症。

然而,不管任何因素构成自杀理由,在宗教上而言自杀别视为一种罪,在道德上也被禁止。而我国法律上,企图自杀列为刑事罪行,在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下,任何企图自杀者都可被判处最高达1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不过,随着政府正通过总检察署研讨修正自杀相关条文,寻短者日后将有望不再被视为“罪犯”,并会获得协助支持而不是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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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嘉强(图:星洲日报)

麦嘉强:图自杀者更需要关怀

执业律师麦嘉强指出,政府能针对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企图自杀)踏出“去罪案化”的这一步,值得赞许,毕竟一个人若不是生活走入困境,或饱受精神疾病困扰,都不会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自杀不遂就要在企图自杀的刑事条文下被对付,这如同在提醒寻短者,自杀要确保‘有效’,要是最终没死去,就会被控。”

他说,一心寻死的人,不会在自杀过程中让自己机会获救,而一般落得被提控的寻短者,则多为曾有迟疑的人士,他们有的是在高楼企图跳下之前被成功劝阻,少数是在自杀过程中没有丢命而获救。

“企图自杀者更需要的是关怀与支持,不是进一步的惩罚。他们活了下来,应该被给予帮助,让他们走出阴霾。”

麦嘉强解释,虽然同意政府设立一套不惩罚企图自杀者的法令,但他认为,但若寻短者在自杀过程导致他人死亡,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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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南(图:星洲日报)

吴健南:获救后被控雪上加霜

执业律师吴健南也认同,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企图自杀)必须进行修改,不再把企图自杀者以罪犯处理。

“自杀者在心灵上、精神上或身体上出了严重状况,才会因一时跨不过去而冲动自杀,获救后却遭遇提控,那是雪上加霜。”

他坦言,虽然有关自杀不遂者被提控的案例鲜少被提出,但其实在森州就不缺这类案子,而他也曾接触不少。

“曾经有一名自杀不遂者来向我求助时,很彷徨也很难过。他跟我说,企图自杀是因为身患重病,忍受不住那种病痛折腾,但最后他从自杀中‘获救’也觉悟了,却因为面对法律行动而非常懊恼,这是很痛苦的。”

须谨慎处理第305及第306条文

吴健南强调,虽然支持政府“自杀去罪案化”的举动,但他希望首相署部长(法律事务)拿督刘伟强在处理刑事法典第305条文(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杀)及第306条文(教唆他人自杀)的事项上务必谨慎,因为第305和第306条文都属于严重罪行。

“其实我国会有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企图自杀)与宗教有关,自我了结被视为一种逆天而行的行为,而在法律哲学来看,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包括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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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成(图:星洲日报)

陈志成:立法阻遏自杀作用不大

马来西亚曙光心灵成长中心创办人暨心理谘商师陈志成指出,自杀不遂者确实需要辅导和支持多过惩罚和标签,因此他欢迎政府的“自杀去罪案化”举措。

他说,虽然在人们的认知里,法令存在一定阻遏作用,但在他看来,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企图自杀)对有意自杀的人根本起不了作用,因此这法令并不存在阻吓的效果。

“一般上会让一个人放下自杀念头的是身边重要的人事物,不是一个针对企图自杀而存在的法令,因为当一个人要寻死时,他也不会理智的分析接下来或会被采取法律行动;但会在他们脑海冒起的应该是在乎的人或他爱与爱他的人,所以法律在阻遏自杀这环的作用不大。”

需及时辅导自杀不遂者

陈志成坦言,曾有自杀不遂的人士在家人陪伴下向他寻求帮助,而一般上,曾企图自杀者确实很需要接受辅导,让他们摆脱灰暗。

“而且要注意的一点是,曾企图自杀的人,他们获救后或会表现得没事,特别是在家人和朋友的关注下,都会伪装起来,但其实内心可能还隐藏着‘再自杀’的念头,所以需要及时给予辅导和适当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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