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Newsletter 活动
21/10/2019
​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3647TKJ20191021130375980517.jpg

刘以柔律师开讲

三国时期,魏国人李康的《运命论》里出现这句名言:“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这是不是意味着名人因为其“行高于人”,就必定难以逃脱被人造谣中伤甚至恶意诽谤的命运?

相信大家都应该知道最近韩国女团团员崔雪莉轻生的新闻,这个消息震惊整个娱乐圈,不久前有关她的新闻评论底下基本上都是一片非议和谩骂。许多人往往忽略语言暴力对一个人的伤害有多大。毕竟对键盘侠来说,在网络上敲敲键盘宣泄一下情绪也只是家常便饭,但对于被他们评论的人,他们的言语就是最锋利的刀子。

雪莉并不是第一个因为网络暴力而导致抑郁症的案件,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需法律捍卫个人权益

遭遇网络暴力,单凭自己的力量是没法阻止这些行为,所以需要法律武器的介入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从民事方面来看,受害者可以在证据确凿下,索取金钱赔偿来恢复名誉,甚至要求对方登报道歉,而从刑事角度里,我国刑事法典第499条有指出以书面或文字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或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一旦被定罪,将会面临监禁两年和罚款;重点是,法令没有设定最高的罚款数额,也就代表法庭会依照事情的严重性判处合适的款额,可以是几千令吉,也可以是几千万令吉。

可向通讯与多媒体委会投诉

另外,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也有阐明,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的犯罪者,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所以,面对网络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作出投诉或直接报警处理。

有些人可能会说,这些信息都不是我发表的,我只是在网上看到后转载而已。但其实当一篇带有诬蔑的信息被转发时,也代表着此信息又再次被“宣传”,受害者有权利用刑事和民事诉讼入禀法庭,一起把上传者和转载者告入诽谤之罪。因此在按下转发前,先擦亮双眼,不要任意扩散或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因为保护他人也是在保护自己。

这个言论自由的时代是很美好,但我们更应该去保护好这个网络言论自由的环境;诬蔑、攻击、谩骂、都不是审判一个人的工具,事实的真相和法律才是。

当我们拿起言论自由的武器去维护正义时,不要让自己也变成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人之初,性本善”,让我们一起做个善良之人;杜绝网络暴力,从你我开始。只要人间有爱,伤害就不会存在。

分享到:
热门话题: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