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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19
SRC洗钱案·辩方:贷款非“贪污安排”·“没证据证滥权”

(吉隆坡2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案件今日进入控辩结案陈词,纳吉的辩护律师指控方提呈的证据未能证明纳吉滥用职权导致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提供40亿令吉贷款予SRC公司,也未能证明政府决定为有关贷款提供担保是“贪污安排”,应该让纳吉无罪释放。

政府担保都获内阁批准

辩方说,政府批准有关担保是因为,KWAP固定收益部门和投资小组有规定,需获得政府担保才将贷款提供给SRC,而参与决策过程的还有财政部的贷款管理、金融市场和精算师部门、时任的财政部秘书长以及内阁,两次政府担保都获得实际内阁会议的批准。

辩方也指,没有证据证明转入纳吉帐户的4200万令吉,是纳吉收取“利益”(gratification)作为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在内阁会议参与决策,批准SRC公司贷款的担保,因为这4200万令吉是在纳吉不知情下转入他的帐户。

转账须SRC董事会批准

纳吉的辩护律师哈威德吉星说,指控纳吉精心计划窃取SRC公司4200万令吉,再把钱转入其账户的指控是荒谬,因为该公司有董事会成员。

他说,有40亿令吉的贷款资金流入SRC公司,然后资金在“神不知鬼不觉”下被转走,如果连董事会也不知情,纳吉又如何知道这笔钱发生了什么事,他必须获得董事会批准才能取得这笔钱。

审讯证据多指刘特佐下令

他说,4200万令吉的交易在纳吉不知情的情况下最终转入纳吉的账户,整个审讯过程中的大多数证据都证明是刘特佐负责发号施令。

他在口头陈词中指出,4200万令吉从SRC转移到Gandingan Mentari,再转移到Ihsan Perdana,再进入纳吉的帐户,都与纳吉无关,完全是和刘特佐有关的特定目的。

他说,通过Putra Perdana公司转钱到纳吉账户,是刘特佐被告知纳吉帐户资金不足,而不是纳吉指示采取行动之后才转账。

哈威德吉星说,对所有公司来说,聘请和解雇董事的权力是股东,如果纳吉计划要窃取SRC的资金,为什么不把不知道自己做什么的人放进去,然后把钱拿走,但事实并非如此。

指没证明纳吉管理SRC资金

针对纳吉面对的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下的刑事失信控状,他说,该控状所指的权力,即纳吉作为首相、财政部长和名誉顾问的职位,不是SRC公司要屈从的。

他说,SRC公司的董事会受托管理SRC的事务和资金,证据还证明,不论是以首相、SRC名誉顾问、财长机构或财长的身分发出指示,董事会都没有盲目遵从纳吉的指示。

他说,在当时,董事会完全有意识,并且按照他们的绝对决策权采取行动,而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首相、SRC名誉顾问或财长是否直接或间接受托管理SRC资金。

他指纳吉在SRC的营运中未扮演任何角色,而财长机构的行为与财政部长是分开的;财长机构是SRC的股东,股东不需对SRC承担任何信托义务。

他说,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失信指控中的4200万令吉确实属于SRC的资金,而且证据并没有确定首相、名誉顾问或财长对4200万令吉的具体委托或支配。

纳吉首相身分没利益冲突

提到滥权的控状时,他说,纳吉在SRC备忘录和公司章程(M&A)第116条被赋予“雇用和解雇权”与利益冲突无关。

他说,大马政府和财政部都是公共机构,纳吉的职责主要是首相,而不是财长机构的角色,所以没有利益冲突。

没上游犯罪没违AMLATFA

针对纳吉面对的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下的控状,他说,控方不能以此法令控告纳吉,因为尚未证明“上游犯罪”(predicate offence),即刑事失信和滥权,因此AMLATFA不能派上用场。

他说,控状中提到的4200万令吉不能被证明是直接或间接地从构成非法活动的“上游犯罪”中获得的收益,而仅将4200万令吉被转入纳吉的尾号为880和906帐户中,并不能证明纳吉违反AMLATFA。

控方:纳吉掌管国家财政
“不接受不知情”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针对3项刑事失信控状进行口头陈词时说,辩方陈词中指称纳吉对银行账户汇入资金不知情是不能被接受的,因纳吉是掌管全国财务的财政部长,不能辩称忙碌而无法管理账户。

纳吉亲发2账户支票

他说,所有从纳吉尾数906及898银行账户发出的支票是由纳吉亲自发出,他对账户汇出巨款一事知情。

他指纳吉从银行存结单中得知SRC资金汇入其私人账户,也透过其账户汇出及发出支票,只有知道有资金汇入账户,才不断开出支票,除非被告相信账户里的金钱是从天而降。

通讯记录证刘代表纳吉行事

他指出,控方出示的黑莓手机的即时通讯软件(BBM)通讯记录证明,被通缉的大马富商刘特佐是代表纳吉行事,以确保纳吉账户有足够余额进行转账,而刘特佐从未使用被告三个银行账户的资金。

希旦峇兰说,控方认为被告从本案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D)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及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口中得知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后惊讶的反应纯粹在演戏。

他指出,若纳吉对4200万令吉汇入其私人账户是无辜的,他应该起诉银行非法存款,因有关款项可能被用于洗黑钱。

指纳吉应针对款项报案

他说,纳吉也应报案,以表达他对银行未经授权汇入不明款项感到愤怒,也应该要求警方调查。

“被告没有采取行动为是难以置信的,除非被告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担心报案会暴露其行为。”

他不认为有关资金流动是件奇怪的事,而是一起由国家最高领导人精心计划、计划周全的失信案件。

他指出,纳吉称汇入其账户的2700万、500万及1000万令吉是沙地阿拉伯的捐款,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而且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已于2014年9月30日全数被用。

他说,控方已透过证人余静萍举证,270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汇入尾数880账户和500万令吉汇入尾数906账户;有关账户都是纳吉名下的账户。

伪造签名争议不成立

希旦峇兰也指出,银行接受电子签名如授权签署人“粘贴及复制”的签名,SRC及Gandingan Mentari有限公司也不曾投诉银行交易出现失误,因此辩方提出的伪造签名争议并不成立。

指纳吉知道3200万汇入户头

希旦峇兰也说,控方在审讯过程中出示文件证明纳吉对IPSB于2014年12月26日汇入3200万令吉至其户头知情,被告否认纯粹为了逃避刑事责任。

他指出,辩方曾声称纳吉签署文件导致2014年7及9月给予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及Putra Perdana建筑私人有限公司汇入总额3200万令吉款项退款,后又改变立场称可能是刘特佐签署有关指示信函。

指纳吉没向银行提异议

他指纳吉并没有向银行提出汇款失误的异议。辩方是在审讯时才针对纳吉在文件上的签名提出争议,却不是在2014年12月及2015年2月转账导致3200万令吉损失时提出。

“即使被告在2015年3月关闭其户头,他并没有向银行查询从他账户里‘消失’的3200万令吉。”

总检长:应公开利益关系避嫌
内阁谈SRC纳吉没离席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说,纳吉被控滥用职权的原因是他在知情的情况下,身为首相兼SRC公司名誉顾问,在内阁讨论SRC的事务时,没有因为利益冲突而离席避嫌。

他在口头陈词中说,第40名证人前内阁副秘书长丹斯里玛兹达的会议记录,证实纳吉在2012年2月8日的内阁会议没有离场。

“被告应在会议中公开声明本身存在利益关系,并且离席避嫌。”

他也说,纳吉身为位高权重的首相和财政部长,有权撤换任何部长的职务,因此纳吉不可厚颜无耻无法对SRC事务装作不知情。

SRC资本仅100万却获40亿贷款

他说,纳吉积极部署SRC公司的设立,修改SRC公司的章程以取得权力,让SRC向退休基金局贷款,同时让政府发出担保信给该公司,而纳吉的行为也造成政府的不合理损失。

他续说,SRC公司的缴足资本只有100万令吉,在政府担保信发出12天后就批放第一笔20亿令吉的贷款申请。

他指出,SRC公司在政府担保下获得第二笔20亿令吉的贷款。“除非是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否则该公司无法获得两笔政府担保的贷款。”

汤米汤姆斯也说,SRC公司的每项交易,纳吉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并形容纳吉是指挥家。

他说,SRC公司无力偿还40亿令吉的债务,财政部仍批出2亿5000万令吉及3亿令吉的贷款给该公司,批准者就是纳吉。

他指第55名证人执业律师兰吉星证实,纳吉曾在起诉马华前总会长敦林良实诽谤案的宣誓书中,承认接受来自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 

他说,纳吉声称对其账户事情不知请,仿佛是圣诞老公公把钱汇入其账户,但他从来不曾质疑及起诉其银行,因此纳吉必须通过自辩解释。

希旦峇兰:唯一得益人
资金流向证纳吉犯罪

希旦峇兰在第一天结词陈词结束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控方通过呈堂的文件证据和证人的供词,成功证明了被告的罪行。

他指这是直接了当的案件,因为从40亿令吉的贷款如何流入SRC公司、4200万令吉如何流出SRC公司,最终如何辗转进入纳吉的个人账户的金钱流向一清二楚。

至于辩方称一切由刘特佐操纵,他说,被愚弄或被操纵是被告的问题,总而言之,唯一的得益人是纳吉。

若上诉法院或明年杪审结

他说,根据审讯速度,控方预料此案若拖到联邦法院的阶段,相信可以在2020年杪审结。

他指出,一旦高庭裁定纳吉表罪成立,纳吉就需要自辩,但还不知辩方会传召多少名证人。

“我们提供给辩方的证人名单有66人。”

1111裁决表罪成立与否

高庭法官纳兹兰纳之前择定11月11日裁决。本案从今年4月3日开审至8月27日长达57天审讯中,控方总共传召了57名证人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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