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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19
辩方:贷款非“贪污安排”‧没证据证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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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手持《互利共赢的一带一路》漫画进庭聆听SRC公司洗钱案审讯的结案陈词。

(吉隆坡2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案件今日进入控辩双方结案陈词,纳吉的辩护律师指控方提呈的证据未能证明纳吉滥用职权导致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提供40亿令吉贷款予SRC公司,也未能证明政府决定为有关贷款提供担保是“贪污安排”。

政府担保都获内阁批准

辩方说,政府批准有关担保是因为,KWAP固定收益部门和投资小组有规定,需获得政府担保才将贷款提供给SRC,而参与决策过程的还有财政部的贷款管理、金融市场和精算师部门、时任的财政部秘书长以及内阁,而两次政府担保都获得实际内阁会议的批准。

辩方也指没有证据证明转入纳吉帐户的4200万令吉,是纳吉收取“利益”(gratification)作为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在内阁会议参与决策,批准SRC公司贷款的担保。

高庭法官纳兹兰在开庭后,先听取以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为首的辩方发表口头陈词。

指被控行为与付款没联系

辩方指换句话说,没有证据支持被指控的行为与付款之间存在任何联系,相反,整体上来看,证据证明了4200万令吉在纳吉不知情下转入帐户的目的,与纳吉参与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内阁的决策无关。

辩方指出,累积取得的证据并不支持“纳吉滥权地收到”存入其帐户的4200万令吉的推论。

辩方指出,控方在反贪会法令第23(2)条文下所设的推论是不成立,任何情况的举证足以反驳这项推论。

辩方说,反贪会法令第23(4)条文适用于首相和财政部长作为政府代表参与财政部长机构拥有的公司,如SRC公司有关的决策,他代表了政府,并且符合政府的最佳利益。

辩方说,反贪会法令第50条文(有关假定特定罪行)是不适用的,因为若要证明收取利益的行为,前提是在贪污安排下获得。

“另外,在可能性平衡的原则下,反贪会法令第50条文下的推论已被反驳,因为4200万令吉的目的并非在第23条文中提及,即从政府的决策中得到的利益。”

辩方指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曾在开案陈词中声称,控方将根据直接和环境证据、口供和文件证物,来证明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滥用职权)。

须符合3交易才可证明滥权

辩方认为在该条文下,涉及的4200万令吉必须符合3项交易,即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IPSB)于2014年12月26日将2700万令吉汇入纳吉尾数880的银行账户、IPSB于2014年12月26日将500万令吉汇入纳吉尾数906的银行账户及IPSB于2015年2月10日将1000万令吉汇入纳吉位数880的银行账户。

辩方说,2009年反贪污法令23(1)条文阐明,任何公务员使用其职权收取贿赂,不论是他本身、亲戚或随从,被视为一项罪行,因此控方必须证明纳吉收取4200万令吉的利益。

“控方也需证明纳吉利用其职权收取利益,才可被定义为贪污意图。”

辩方指出,贪污意图的因素可被分为:纳吉有意图收取报酬,及纳吉收取报酬是贪污行为,作为进行事情的诱惑或奖励。

控辩双方的口头陈词原在今起两天内完成,检控团队由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亲自领军。

控方:纳吉掌管全国
“不接受不知情”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针对三项刑事失信控状进行口头陈词时说,辩方陈词中称纳吉对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入及开支票支出不知情,是不能被接受的,因纳吉是掌管全国财务的财政部长。

他说,纳吉身为财长更应该确保所有事情的正确性,不能辩称忙碌而无法管理账户。

纳吉亲发2账户支票

他说,所有从纳吉尾数906及898银行账户发出的支票是由纳吉亲自发出,也对账户汇出巨款一事知情。

他指纳吉从银行存结单中得知SRC资金汇入其私人账户,也透过其账户汇出及发出支票,知道其账户的银行余额。

他表示,账户持有者只能在知道会有金钱汇入账户的情况下,才能不断开出支票,除非被告相信其账户里的金钱是从天而降。

通讯记录证明刘代表纳吉行事

他指出,控方出示的黑莓手机的即时通讯软件(BBM) 通讯记录证明,被通缉的大马富商刘特佐是代表纳吉行事,以确保纳吉账户有足够余额进行转账。

“刘特佐从未使用被告三个银行账户里的任何资金,因此除了确保‘擎天柱’的支票不会跳票,他并没有从汇款中取得任何东西。”

他指本案第54名证人大马银行前公关经理余静萍供证时表示,她在黑莓手机的即时应用程式(BBM)与刘特佐对话的通讯记录出现的“OP”,刘特佐回应指“OP”是“Optimus Prime”的缩写,是纳吉的代号。

希旦峇兰说,控方主张被告从本案第37名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D)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及第49名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口中得知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后表现惊讶的反应纯粹在演戏。

他指出,若纳吉对4200万令吉汇入其私人账户是无辜的,他应该起诉银行非法存款,因有关款项可能被用于洗黑钱。

指纳吉应针对款项报案

他说,纳吉应针对上述款项汇入其户头向警方报案,以表达他对银行未经授权汇入不明款项的行为感到愤怒,纳吉也应该要求警方调查让他名誉受损的案件。

“然而,被告并没有采取以上简单的步骤,这显示被告无罪的主张不是真的。

“因此,被告作为账户可能被利用犯罪的人,没有采取行动为是难以置信的,除非被告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担心报案会暴露其行为。”

希旦峇兰也指出,SRC公司的资金流向是单向的,即有关资金是汇入公司并汇出至纳吉的私人银行户头。

指案件有计划有预谋

他说,此案是有计划、有预谋及耗时数年的失信案。

他不认为有关资金流动是件奇怪的事,而是一起由国家最高领导人精心计划、计划周全的失信案件。

他说,控方只能证明在SRC银行账户里的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银行账户,其余资金则汇到不同处。

他指出,纳吉称汇入其账户的2700万、500万及1000万令吉是沙地阿拉伯的捐款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

他说,纳吉尾数880及906的银行账户存结单确认,纳吉知道4200万令吉并不是沙地阿拉伯捐款;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已于2014年9月30日全数被用。

他说,控方已透过证人余静萍举证,270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汇入尾数880账户和500万令吉汇入尾数906账户;有关账户都是纳吉名下的账户。

伪造签名争议不成立

另一方面,希旦峇兰指出,银行接受电子签名如授权签署人“粘贴及复制”的签名,SRC及Gandingan Mentari有限公司也不曾投诉银行交易出现失误,因此辩方提出的伪造签名争议并不成立。

他说,有关公司不曾挑战数百万令吉的交易,这意味着有关交易是经过各公司同意进行。

11月11日裁决表罪是否成立

本案从今年4月3日开审至8月27日完成控方举证阶段,在长达57天的审讯中,控方总共传召了57名证人。

纳兹兰之前择定今年11月11日裁决,一旦纳吉被判表罪成立,案件将于12月3至19日进入第二阶段审讯,即由纳吉自辩,否则就是当庭无罪释放。

纳吉被控7控状

纳吉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

●第一项: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委托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二项: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三项:涉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注:以上三指控的刑罚是: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四项: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于2018年8月8日被“加控”,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4(1)(b)条文的3项洗钱控状,两项控状指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

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点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1000万令吉。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获取的资金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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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主席拉蒂法现身法庭,聆听SRC案结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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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米汤姆斯(右)与希旦峇兰边走边讨论控方口头陈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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