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根据法律,只要执法单位取得和案件有关的文件,都可以接纳为呈堂证物。
控方表示,法庭为控辩双方提供的文件进行标签时,若控辩双方在关键时刻没有提出反对,相关文件将被法庭接纳,并标签为“P”(由控方出示的文件)及“D”(由辩方出示的文件)。
“因此,在审讯阶段,辩方不得对相关证据的接纳性提出异议。”
他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案件控辩双方结案陈词时,针对辩方在陈词中要求撤销一些文件作为呈堂证据时如此回应。
根据控方回应的书面陈词,辩方指部分文件不符合1950年的证据法令,并被归类在4大组别,不能被法庭接纳成为呈堂证据。这包括没有出示正本文件、没有传召文件的创造者、没有相同的执行证据,以及调查官在查案中获得类别1至3的文件。
希旦峇兰在口头陈词时说,基于被告纳吉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下被控,该法令允准执法单位在搜证过程中,将接获的文件列为证据。
“根据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71条文,总检察署或任何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的行动中,所取得的文档,无论是正本或复本,皆被接纳成为证据,即使相关行为违反其他成文法律。”
此外,希旦峇兰说,失信及洗钱控状涉及不同罪行,这些罪行需以不同成分来证明控状。
失信本身就是罪行
他指出,失信罪并不是因某种行为造成损失而被定义为罪行,失信本身便是一种罪行,一旦有挪用行为就是触法。
他指出,不合理损失或获益并不是证明失信控状的成分,收益并不是证明有关控状的成分,相反地,收益却是洗钱控状的成分。
至于是否是同一笔4200万令吉,他说,有关款项并不是考量因素,因它们属于不同成分。
他指出,若被告对上述款项有不诚实行为,失信控状则属完整,损失及收益是无关紧要的因素。
辨方:控方指控是假设
须确定文件真实性
辨方律师哈威德吉星表示,控方对纳吉作出的指控,是假设所有文件都是真实的,例如数份文件上的纳吉签名。
他回应希旦峇兰口头陈词时说,控方传召的第54名证人大马银行前公关经理余静萍,也无法证明纳吉在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的银行账户之文件出处,并提出部分文件为正本,部分文件则为副本。
他说,控状不只是找出文件,也要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哈威德吉星也回应希旦峇兰昨日口头陈词时,指纳吉没有因账户遭非法汇入巨款而向警方报案的问题,他说,1MDB课题引起关注后,由警方、国家银行、总检察署及反贪会成立的特别工作小组已在2015年7月调查1MDB,还何需向警方报案。
指纳吉没亲自管理户头
他说,时任总检察长曾就调查结果发表结论,指纳吉并不知道从SRC公司的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证明纳吉是清白的。
他也重申,纳吉并没有亲自管理银行账户,而是委托他人管理。
SRC控辩双方于下午2时15分结束陈词;法官纳兹兰宣布高庭将于11月11日早上10时裁定纳吉是否表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