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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019
双方数定义争论不休 · 1111裁决纳吉是否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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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公司洗钱案的辩护团队。右起为沙茜拉哈娜比、拉玛哈兹兰、法汉、哈威德吉星、沙菲宜、莫哈末法汉及旺艾祖丁。

(吉隆坡2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案件今日完成陈词,法官纳兹兰宣布高庭将于11月11日早上10时裁定纳吉是否表罪成立。

控辩双方今日针对数项定义争论不休,包括纳吉涉及的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控状是否需要先行证明“上游犯罪”、纳吉是否知道4200万令吉汇入户头、“不法活动”的阐述。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若无法证明纳吉涉及“上游犯罪”,即证明纳吉对非法资金来源是知情的,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的3项指控就无法成立。

他也认为,反洗黑钱法属于“后上游犯罪”(post-predicate offence)与此案涉及的“上游犯罪”,即失信案及滥权是不能同步执行的,而上游犯罪也不能转换为反洗黑钱罪行,否则将会变成双重指控。

主控官希旦峇兰则反驳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不须要先证明“上游犯罪”才能构成反洗黑钱法的指控,上游犯罪是可以是在之后(才证明)。

双方对于反洗黑钱法中关于“不法活动”的阐述也有不同诠释。希旦峇兰认为这包括可构成相关犯罪的任何活动,但是沙菲宜不认同,他指不法活动必须是导致构成严重罪行。

辩方要求撤销部分文件 · 控方:搜证文件可呈堂

双方也针对辩方要求撤销一些文件作为呈堂证据辩论。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根据法律,只要执法单位取得和案件有关的文件,都可以接纳为呈堂证物。

控方表示,法庭为控辩双方提供的文件进行标签时,若控辩双方在关键时刻没有提出反对,相关文件将被法庭接纳,并标签为“P”(由控方出示的文件)及“D”(由辩方出示的文件)。

“因此,在审讯阶段,辩方不得对相关证据的接纳性提出异议。”

正本副本皆被接纳

辩方的争论是指部分文件不符合1950年的证据法令,不能被法庭接纳成为呈堂证据。包括没有出示正本文件、没有传召文件的创造者、没有相同的执行证据,以及调查官在查案中获得类别1至3的文件。

希旦峇兰在口头陈词时说,基于被告纳吉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下被控,该法令允准执法单位在搜证过程中,将接获的文件列为证据。

“根据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71条文,总检察署或任何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的行动中,所取得的文档,无论是正本或副本,皆被接纳成为证据,即使相关行为违反其他成文法律。”

此外,希旦峇兰说,失信及洗钱控状涉及不同罪行,这些罪行需以不同成分来证明控状。

失信本身就是罪行

他指出,失信罪并不是因某种行为造成损失而被定义为罪行,失信本身便是一种罪行,一旦有挪用行为就是触法。

他指出,不合理损失或获益并不是证明失信控状的成分,收益并不是证明有关控状的成分,相反地,收益却是洗钱控状的成分。

至于是否是同一笔4200万令吉,他说,有关款项并不是考量因素,因它们属于不同成分。

他指出,若被告对上述款项有不诚实行为,失信控状则属完整,损失及收益是无关紧要的因素。

辩方:控方指控是假设 ·“须确定文件真实性”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表示,控方对纳吉作出的指控,是假设所有文件都是真实的,例如数份文件的纳吉签名。

他回应希旦峇兰口头陈词时说,控方传召的第54名证人大马银行前公关经理余静萍,也无法证明纳吉在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的银行账户之文件的出处,并指出部分文件为正本,部分文件是副本。

他说,控状不只是要找出文件,也要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指纳吉没亲自管理户头

哈威德吉星也回应希旦峇兰昨日口头陈词时,指纳吉没有因账户遭非法汇入巨款而向警方报案的问题。他说,1MDB课题引起关注后,由警方、国家银行、总检察署及反贪会成立的特别工作小组已在2015年7月调查1MDB,还何需向警方报案。

他说,时任总检察长曾就调查结果发表结论,指纳吉并不知道从SRC公司的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证明纳吉是清白的。

他也重申,纳吉并没有亲自管理银行账户,而是委托他人管理。

指不知情不构成洗黑钱

沙菲宜重申纳吉对户头汇入4200万令吉并不知情,所以反洗黑钱第4条文指控也不适用于此案。

沙菲宜指出,关于纳吉被指触犯3项刑事法典第409条文的失信罪名,应该建立在被告有进行滥用相关资金的行动上。

“当钱进入我当事人的户头时,被指触犯刑事法典409条文(失信),它是否又可被视为触犯洗黑钱罪名或被当作是收取贿赂,那是不行的,因为这会形成双重犯罪。如果我们把收到的钱拿去进行犯罪活动,或兑换成其他外汇,才能构成洗黑钱罪名。”

沙菲宜:没不诚实 ·“纳吉不知金钱来源非法”

沙菲宜说,纳吉不知道金钱源自非法来源,并没有不诚实及拥有不诚实意图。

他总结陈词时说,法庭不应该只是为了想知道被告会说什么,而要求被告自辩,那不是法庭的功能之一。

指刘特佐是骗子

他也认为,法庭也不应该问被通缉的大马富商刘特佐为何这么做,因后者是个骗子。

沙菲宜指出,余静萍证实刘特佐并没有获得纳吉发出书面指示授权负责管理账户,真正的银行账户授权管理者是聂法依沙。

他说,不晓得业界是如何运作,被授权者没有履行其责任,反而让非授权者误导银行。

沙菲宜针对反贪会法令第23(滥用职权)条文指出,该法令第23(4)条文完全维护了其当事人,因SRC是隶属财长机构旗下的公司,纳吉当时是首相、财政部长兼SRC名誉顾问。

反贪会法令第23(4)条文阐明,有关条文不适用于在公务机构拥有职权的公务员,及该官员作为另一个公务机构的代表,拥有前述机构全权或部分控制权,在该官员职权内代表公共机构作出的利益。

控方须证明纳吉“上游犯罪”

沙菲宜完成结案陈词后,在庭外向媒体说,控方须证明纳吉的“上游犯罪”(predicate offence)行为,意即纳吉知道资金是非法来源,否则就不能以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控告纳吉。

他指出,上游犯罪是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即在构成犯罪的洗钱活动前,有生产收益进行接下来的洗钱活动,而洗钱活动只会在有了上游犯罪之后才会发生。

他举例:“若我从A先生拿钱,那么唯一罪行就是收取贿赂,但并不能构成洗钱罪名。”

沙菲宜也替纳吉解释,当前第二财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要求带团到瑞士取回SRC的资金,当时纳吉并没有拒绝,“他只是说不需要,而且依斯密(SRC前任主席)后来也证实这笔资金在瑞士银行。”

他提出疑点,既然这笔资金存在瑞士银行,为何现任政府尚未从瑞士银行取回这笔资金?

“现在的汇率很好,为何不取回资金,当中是否有存在议程?”

质问如何判断纳吉演戏

沙菲宜也质问控方,他们如何判断纳吉获悉SRC资金汇入他账户时表现很惊讶是纯属演戏?前一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在供证时说出纳吉听到资金汇入他个人户头的反应时,并没有将纳吉惊讶的表现诠释为演戏。

他也说,由于控方的指控匮乏,法庭应驳回控方所有传闻性的证据,辩方团队希望在11月11日的裁决日,其当事人无需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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