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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9
言论毁人名声可被告诽谤
作者: 黄康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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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闹哄哄的新闻,莫不过于马大学生在毕业典礼时举牌抗议要求校长辞职的事件。

事情的缘由呢,就是因为有一位马大学生在毕业典礼上,高举大字报,抗议马大校长在马来人尊严大会上所发布的言论,然后要求校长辞职。这事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事件也是越演越烈。

马大校方也在事件后报警,要求警方调查此次案件。警方也援引刑事法典504条文,即蓄意侮辱罪名调查。

我们不会对此评论任何一方的做法。但我们就以法律的角度讨论以下几个课题。第一个课题就是,到底马大学生能不能在毕业典礼的时候高举大字报,来发表他的言论。

众所周知,每个马来西亚人都有被赋予自由言论的权益。自由言论的权益其实是可以在我国的最高法律,也就是联邦宪法中找到。根据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第10条文,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表及表达心声。所以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声誉

可是法律之下呢,人人平等的。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所说的话负责。人们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自己,包括保障他的声誉。如果他本身声誉受损,他也可以针对诽谤来提告。

如果那个人的言论是不正确或有误导性,当事人可以以法律的途径去提告对方诽谤。

在我们谈论能不能提告对方诽谤之前,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陈述,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诽谤可分民事和刑事罪

在马来西亚,诽谤可分为民事(civil)和刑事(criminal)罪行。

若是民事诉讼,有关诽谤的法律条文可以在1957年诽谤法令 (Defamation Act 1957禾中找到。而刑事罪行,则是在《刑事法典》第499至第502条款中可以找到。

当然,若是当事人要告对方诽谤,必须有以下的条件,才会构成诽谤。第一就是该出版物或言论必须是错误的。换言之,如果言论与陈述是正确,是不能构成诽谤罪。第二个条件就是该出版物或言论,在社会大众的眼里有贬低原告的倾向。第三个条件就是被诽谤的对象必须明确,而不是含糊不清。第四个条件,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该出版物或言论必须发布给第三者。

少了上述其中一个条件,都不会构成诽谤罪。当然对方也会有抗辩的机会,其中一个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该言论是属于正当(Justification)言论。

伤人尊严罪Undur VC 副校下台我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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