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指出, 2018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新增的第17A条文,“新颖”之处在于,如果商业组织的掌控者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被裁定违反反贪会法令,则商业组织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除非有关掌控者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贪污行为未经他的同意,或是他纵容进行。
“此外,他必须审查评估(due diligence)以防止组织内的贪污行动。”
他说,商业组织都存在广泛的网络,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通过“关联人”(即代理、顾问和/或所谓的“跑腿”runners)实施的贿赂都被定为刑事犯罪。
他说,与类似的法律一样,该法律提供了抗辩的机会,若商业组织拥有足够及有效的程序,这可用作辩护理由,以减轻董事和管理层的潜在个人责任。
他今日在“中总企业责任条文讲座会(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发表主题演讲时,如是指出;由于他未克出席,其讲词由其政治秘书马丁汤姆斯代读。
刘伟强说,新加入的第17A条文(亦称为“企业责任”)是为了解决商业组织的贪污舞弊行为,该法令已提呈国会并于2018年4月4日获得通过。
“修正后的法令将于2020年6月生效,一旦商业组织的相关人士涉及行贿,以便能够为有关的商业组织得到或保留合约或利益,有关商业组织即可被提控;现在是2019年最后一季,距离此法律生效还有7个月。”
他指出,政府意识到,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涉及复杂的商业安排,施加个人责任是企业的沉重和潜在“威胁”。
10年逾1386亿被侵吞调离马
他说,惟根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进行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从2006年到2015年,大约有337亿美元(1386亿6000万令吉)被非法侵吞和调离马来西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估计数十亿美元的国家财富,通过不正当和欺诈性渠道被夺走,可以用来建立医院、学校、改善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资金被用来满足个人利欲。”
这项讲座会由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中总)主办,协办单位是隆雪中总,以及巴生中华总商会;《星洲日报》是支持媒体。
出席者包括中总第一副总秘书蔡文洲律师、中央理事吕镓喜和傅庆隆、法律组顾问黄沛楠和副主任陈嘉斌;讲座会主持人许统义,以及主讲人李明安(大马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大马企业管理机构(MICG)副主席戴维贝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