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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9
土权兴讼指华淡小违宪‧法院11日裁定是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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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教团体虽然不是诉讼中的答辩方,仍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在庭上协助发言。右起为古迪亚星、王鸿财、黄再兴及黄觥發。

(布城4日讯)大马土著权威党(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凯鲁讼挑战政府设立华淡学校是否违宪一案,联邦法院择定11月11日裁定是否审理相关申请。

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兹占今日聆听起诉方及答辩方的书面陈词后,作出上述决定。另外,华团及印裔组织也提出以“法庭之友”身分协助发言,这项申请也获法官批准。

介入本案的团体包括董教总、华理会、大马淡米尔基金、淡米尔小学校友会等;代表律师是拿督古迪亚星、黄觥发及拿督峇斯迪安。

诉方律师:152条款没赋权设华淡小

拿督沙拉鲁丁是起诉方莫哈末凯鲁的代表律师,他说,联邦宪法第152条款并没有赋权教育部长设立华淡小。

他说,上述条款阐明马来文是国语,虽然不妨碍其他群体在官方活动外使用其他语言,但基于教育领域属官方用途,因此政府设立的学校必须以国文作为教学媒介。

沙拉鲁丁引用联邦法院于1982年在独大案的裁决,指教育事务属于官方用途,因此政府设立学校必须根据联邦宪法的第152条款。

“若要修改联邦宪法第152条款,前提须获得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的同意,否则国会就无权制定1996年教育法令17条文及28条文。”

第一答辩方教育部长及第二答辩方大马政府的代表是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她说,联邦宪法第4(4)条款已清楚阐明,赋权予国会在教育领域拟定法令,因此国会有权制定教育法令17条文和第28条文,赋予教长权力设立华淡小。

辩方律师:独大判决不能相提并论

董教总代表律师黄觥发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说,由于联邦宪法已赋权予国会制定法令,因此不能追究国会过去已制定的1996年教育法令。

针对起诉方列举独大案例一事,古迪亚星说,独大的判决不能与本案相提并论,华淡小的合法地位已阐明在1961年及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多年维持使用相关法令不变。

莫哈末凯鲁在庭外受询时说,呼吁其他重视马来文教育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委律师挺身而出介入本案,惟他强调,提出诉讼并非为了引发种族课题,反之探讨有关宪法及法律问题。

他透露,即使申请被驳回,他也不会放弃诉讼。“不用担心,这不是我最后提出的挑战,我有后备计划,无法走前门,我会走侧门、后门,无论如何都要上到顶楼。”

出席者包括土权党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主席拿督王鸿财、隆雪华堂副会长杨有为、华教新路向总策划罗志昌、淡米尔基金会副主席苏巴马廉及黑风洞改革人民组织主席艾伦多拉沙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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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凯鲁阿占:即使法庭驳回诉讼申请,他也不会放弃挑战华淡小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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