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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9
张立德.华淡小违宪?无事生非
作者: 张立德

联邦法院今天将裁定是否审理律师兼土著权威党(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凯鲁诉讼挑战政府设立华淡学校是否违宪一案。

凯鲁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3)条文,寻求联邦法院做出裁决政府设立华淡学校是否违宪。但是他首先必须根据宪法第4(4)条款取得庭令,因为他正在挑战国会是否有权修改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文和第17条文。

1996年教育法令全面取代了1956年教育条例以及1961年教育法令,其第17条文阐明,除了国民型学校,所有国民学校必须使用国语为教学媒介语;倘若教学媒介语不是国语,那么国语是必修科。而第28条文则阐明教育部长可以设立和资助国民型学校。

第一答辩方教育部长及第二答辩方大马政府的代表,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在书面陈词中表达得非常清楚,国会绝对有权修改教育法令,须知宪法第九附录立法事务表中联邦事务表第一事项就是教育。

如果凯鲁认为教育法令第17和28条文抵触联邦宪法,他其实应该在高庭提出挑战。凯鲁直接入禀联邦法院,予人第一印象就是制造舆论,捞取政治资本。凯鲁根本就是设想错误,国会是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教育法令。

挑战华淡小地位的任何举动都是敏感的,尤其这回像凯鲁这般直接诉讼政府,触碰了华印裔社会的底线。这虽然是凯鲁以个人身分提出的民事诉讼,但案情影响深远,多个教育组织已经申请介入此案,包括董教总、华理会、大马淡米尔基金、淡米尔小学校友会等。

凯鲁身为公民、纳税人当然有权利提出任何诉讼。他不满由政府设立的学校不是以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因此政府不应该拨款维持这类国民型学校,遂以国民型学校违宪的理由提出诉讼。以民主精神而言,他的诉讼一旦被法院审理,也有助于厘清宪法中有关华淡小乃至独中的地位,以及国人学习母语的权利。

但在宪法这一层面,凯鲁身为律师犯下了明显的低级错误,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能分开诠释。

首先,宪法152条款并没有令设立国民型学校不合法,本条款虽然阐明国语为马来文,但不得禁止国人学习和使用其他语文,同时无任何规定可妨碍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护其它族群语言的使用和学习的权利。

凯鲁咬着这条款指国人确有学习马来文以外语言的权利,唯不代表准许政府设立和拨款不以马来文作为媒介语的国民型学校。其代表律师辩称,教育部必须获得马来统治者会议的首肯才可以设立华淡文学校。华文和淡米尔文等马来文以外的语文只能在国家教育体制之外的学府教导并学习。

然而,凯鲁不要忽略了宪法第8和第12条款。

第8条款阐明人人在法律下皆平等,并在法律下受平等保护。第12条款则阐明在不损害第8条款的基本原则下,在关于公共教育机构的行政,尤其是有关学生的入学与学费事宜;或在政府对任何教育机构(无论公立或私立、国内或国外)或学生的教育拨款上,不得因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等理由而对任何公民作出歧视。

由此可见,宪法已经保障了国人自由学习本身母语的权利。进一步而言,政府也得提供国民学习本身母语的机会,包括设立和拨款维持国民型学校的运作。建国60年来,无论是前朝国阵还是现在的希盟,拨款给国民型学校都符合宪法,此一举动已经证明无论是国会的修法举动,还是华淡小的设立都没有违宪。凯鲁根本就是无事生非。

华淡小已经在这片土地上矗立了几代,有的学校甚至已经超过百年,为国家培育了无数英才,而且现在尤其是华校,获得许多友族的青睐,统计数字显示华小学生有18%为非华裔,证明母语教育是我国多元社会的宝贵资产,政府及国人都应该珍视。

可悲的是,国民型学校的存在一直被有心人操弄成政治及种族课题,他们利用还有不少国人对宪法的不熟悉,误导某些国民有关宪法的诠释,制造国民间的不信任,更甚的是,操弄宪法和滥用司法程序,让某些国民以为政府偏袒某个族群,以捞取政治资本。

华社和印裔社会除了必须团结起来捍卫华淡小和母语的地位,也是时候以更坚决的立场要求教育部正视宪法和公民教育。这样一来,国人就不会因为对宪法和公民意识一知半解,而让有心人有机可趁,继续操弄教育和国民权益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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