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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9
黄觥发:国会在教育范畴权力 · 当然应包括华淡小
土权党挑战华淡小合法地位案 (11274448)-20191111184416.jpg
陈大锦(前排右二)和董教总代表律师古迪雅星(左二)及黄觥发(左三)在联邦法院外握手合影;左一为阿伦多拉沙米,后排右二起为杨应俊和杨有为。

(布城11日讯)董教总代表律师黄觥发指出,根据法官所做出的判决,联邦宪法第74条文(4)第9附表第13项明确给予国会在教育范畴的权力,而教育字眼应该广泛诠释,包括华淡小在内的教育制度,以及不只是使用国语为教学媒介语,才可以拟定法令。

他在法院外受询时说,原告从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关系到联邦宪法第4(4)条款阐明并赋权予国会在教育领域拟定法令,而国会是有权制定教育法令17条文和第28条文,赋予教长权力设立华淡小。

“法庭裁定此诉讼不能第一时间以这样的程序直接带到联邦法院,必须经过高庭并以平时程序进行。我们觉得起诉方不会就此停止诉讼,但我们是希望事件能够圆满结束。”

他表示,法官提到国会有权拟定1996年教育法令第17和第28条文,不过,原告诉讼提到有关权力范围是否能够拟定华淡小,当中有一种“矛盾”(inconsistency)。

他认为,起诉方可能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这个理由到高庭进行诉讼。

“无论如何,我们希望他们看到大马是个三大民族和其他种族和睦共处的国家,也不应该再提出诉讼。”

古迪雅星:起诉方错误命题

董教总另一名代表律师拿督古迪雅星指出,法官指起诉方不应该在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因为联邦宪法已赋予国会有权力制定第17及第28条文,包括处理与教育有关的课题。

“法官指起诉方来错了法院,若他们对于任何条文存有异议或提出反对,他们应该按照正常程序到高庭进行诉讼,不能使用捷径的方式剥夺他人的权力。”

他说,起诉方质疑政府在教学媒介语上没有权力就是错误的命题,这也是为何他们入禀联邦法院的申请遭到驳回,因为联邦法院只是处理起诉方称“国会没有权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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