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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9
伊姐妹会吁联邦法院‧“穆非婚生子应可随父名”

(八打灵再也15日讯)伊斯兰姐妹会(SIS)呼吁联邦法院,只要一名男性愿意与孩子的母亲共同抚养,即可登记成为孩子的父亲,让孩子沿用其姓名。

该组织发文告说,孩子有权被命名、赋予一个身分和家庭,否则可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第8条文,我国已经于1995年签署该公约。

文告指出,如果让穆斯林孩子以“bin/binti Abdullah”登记,是严重及不合理的做法,在未来对孩子产生情绪上的困扰。

“他们会被标签为‘私生子’,让人以为他们是婚外生子、生父遗弃的。”

文告说,SIS多年来接获许多投诉,而且类似的个案也增加,在2015年23%、2016年38%,不过在2017年减少至19%,主要是因为上诉庭作出标杆性裁决,国民登记局无需受限于伊斯兰裁决(FATWA),一定要在登记婚外生子的孩子为“bin/binti Abdullah”。

文告指出,由于受到保守派反对,认为此举鼓励幽会、婚外生子,国民登记局继续为这些孩子登记为“bin/binti Abdullah”,并且向联邦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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