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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019
麦克贝洛夫女皇律师.母语教育的大马宪法地位
作者: 麦克. 贝洛夫女皇律师

我在英国执律师业长达50多年。我在英格兰和威尔斯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欧洲法院处理过450多起案件。这些案件都在《案例汇编》 报道过。

毫无疑问,在其他10个共和联邦国家中,独立大学的案件,是我办理的案件中,最有趣,也可能是最重要的案件。

这案件所激起的情绪,对我的生命构成了威胁。这件事严重到, 最高法官不得不发表一篇公告指出:我这次代表上诉人(独大),只是在履行我作为辩护律师的职业责任。最高法院还下令, 代表对方的总检察长,必须为我安排全方位的保护,确保我的人身安全。

我在法庭陈词中指出,政府拒绝一所私立大学,行使其权利使用中文作为教学媒介语,那是“违反宪法”的。我很感激,法官在判词中,记录了我在法庭上, 表达得“强而有力,但不渗杂强烈情感”的陈词。

我在诉讼双方互不相容的陈词中,呈现出一场辩论。在多元种族和多元语言的许多国家中,这类辩论,一方面反映了国语作为团结因素的的重要性;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否定的情况下,应尽量加强少数族群使用母语权利的重黑褐性。

纯粹从法律角度来看,在这独大案件中,多数法官和少数法官之间的分歧,是在双方各自强调了宪法第152(6)条款中的不同词汇。这是关键的相关宪法条款:除了必须使用国语之外,“不论是为了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包括‘公共当局’的用途或目的”这项条文禁止使用其他语文。

针对上述的斜体字(“公共当局”),宪法第160(2)条款所给予定义为“行使由联邦法律或州法律所赋予权力的法定当局”(这里 “法定当局” 就是法定机构)。多数法官强调的是条文中的“当局”一词;少数法官则强调条文中的另外一个词,即“权力”。

尊贵的联邦法院5司会审的判词中,赞成与反对的法官比例为4对1,其中巫裔法官占多数。提出异议的,是唯一的华裔法官。这一个事实,不能也不应该被视为其中一方已偏离了具有最高司法标准的智力、诚信、或独立性。

相反地,它提醒人们,当任何国家的法官履行职责,解释具有重要政策内容的宪法条文时,必然会受其自身文化背景和价值观所影响。2000年,在英国才生效的人权法令,令我们才认识到这一点。

我曾涉及这一开创性案例而受到启发。我在伦敦大学法学院讲了一堂课(后来,我的讲稿〈少数民族语言与法律〉,曾发表于1987年《当前法律课题》杂志)。我这篇讲稿探讨的是,当时一些特定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法院,以不同方式处理了这一项敏感课题。乍看之下,把私立大学诠释为“公共当局”,凭直觉看来是反常的。

华教团体提出挑战,委托多名法律知名人士,如女皇律师韦德教授(Sir William Wade QC)、女皇律师罗林森(Sir Peter Rawlinson QC)等,共同撰写支持性的法律意见。罗林森女皇律师后来被封为勋爵。他曾担任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总检察长。针对这些法律泰斗的观点,马来西亚联邦法官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只用了一句话加以驳回。结果,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败诉。

联邦法院的判决就是现有法律。除非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文,取消这项法律限制的根据,这项法律必须保持原状。从1978年开始,已废除了上诉权利,即宪法案件可从联邦法院上诉到伦敦枢密院的权利。这么一来,任何申请准予上诉的努力,那是“白费心机”的。这里借用的是总检察长的话。

假设伦敦枢密院对这样的上诉会作出判决,那只不过是一种毫无益处的猜测而已。但是,我确实曾向我的好友和导师托马斯宾汉爵士 (Sir Thomas Bingham)提起这个决定。过后,他曾担任主事大法官、首席大法官、上议院资深高级法官,而成了“三冠得主”。他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至少那是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对普遍公认的独大有利。诚然,这纯粹是非官方的观点。

尽管如此,这联邦法院判决本身所产生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有待解决和受争议。这是否意味着,以华文为教学媒介语的华文中学和小学(以及情况类似的淡米尔语)也是在违宪运作?

我曾经阅读过的一些文章和演词,总是强烈地,有时是情绪化地对这个问题,表达了截然不同或相反的观点。这里我要提出4点:

一、首先,联邦法院从来没说过,法院的判决置疑母语学校的合乎宪法性。

二、在这个问题上,我发现的唯一司法断言,明确表示:“允许华文学校或淡米尔学校继续存在,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见主控官诉马古丁案承审法官阿兹米的话)。

三、不论是从“权威” 还是 “权力”的视角来看,大学职能和学校职能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表明,从一实体到另一实体作出同样的理解,那是不合适的。

四、在国际层面上,人们对维护和保护少数群体的语言权利,尤其是对《1996年世界语言政策宣言》,越来越敏感。在这种情况下, 对那些有意挑战以母语(非国语)为教学媒介语的学校者,是非常不利的。(这类学校在宪法制定前,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大家认为,这类挑战是不可能的。

我以一个主讲者、讲师、法律顾问、辩护律师、仲裁人等身分,近四十年来多次访问马来西亚。我深深爱着这个国家,因为它拥有丰富的多元性。我还有许多来自主要族群的朋友。我(作为格外谨慎的局外人)充满敬意地认为,华文独中运动设立了60所中学,它们有的是具有极大献身精神的创建者和支持者。这是一股品质优良的力量,对民族团结和国家繁荣,绝对不具有任何威胁。

1960年代末期的黑暗时期,当时,正是审理独大案件的年代。在公民和他们的代表的脑海中,还历历在目,但是,它已经是陈年往事了。

本书(《200年马来西亚华教奋斗史》柯嘉逊著,2019年12月董总出版)作者对这项事业的献身精神,显现在他的实践行动中,而不只是在他的言词中。他通过技巧和学术研究,把华校运动史诗般的历史,呈现给更广大的读者。我很荣幸受作者之邀,撰写这篇序言。

(杨培根译)

(麦克贝洛夫女皇律师(Michael J Beloff QC),牛津大学三一学院( Oxford Trinity College)前校长,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财政,马来西亚独立大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1981 -1982年间, 代表独大起诉马来西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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