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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9
窜改1MDB稽查报告案‧主控官:适当阶段传召‧阿鲁尔将转控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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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尔甘达面带微笑面对媒体镜头,情绪丝毫不受影响。

(吉隆坡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与前1MDB首席执行员阿鲁尔甘达被控窜改1MDB稽查报告案件今日开审,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级副检察司表示,控方将在适当的阶段,传召本案的被告阿鲁尔甘达,以控方证人的身分上庭供证。

他说,窜改一马发展公司(1MDB)稽查报告案的审讯是1MDB丑闻的“分支”(offshoot),而1MDB对纳吉来说具备重大利益。

指纳吉删除报告重要信息

哥巴斯里南表示,纳吉对稽查报告部分段落感到担忧,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要修改或删除这些段落。

“尽管该报告已经准备好提呈到公账会,但在纳吉的要求下,于2016年2月24日召开会议,由政府首席秘书所主持会议。”

他指出,会议结果是修改或被删除稽查报告的相关段落,有关的修改附在控状的附录A。

他发表开案陈词时指窜改一马发展公司(1MDB)稽查报告案的审讯是1MDB丑闻的“分支”(offshoot),而1MDB对纳吉来说具备重大权益(material interest);控方也将在适当的阶段,传召本案的被告阿鲁尔甘达,以控方证人的身分上庭供证。

斯里南说,被告阿鲁尔甘达和纳吉的窜谋行为,是发生在会议前、会议期间和会议之后。

“控方将会在反贪会法令第63条文下,传召本案被告阿鲁尔甘达,以控方证人的身分上庭供证。”

他也说,控方将通过直接和环境证据,证明被告从官方记录移除资料,以防止真相暴露。

影子董事违反职责
纳吉应承担责任

此外,斯里南指出,纳吉作为首相,仍持有1MDB的股份,以及是优先股东(preference shareholder),对1MDB有最高的权力。

他说,被告纳吉关注1MDB的事务,控方将会通过证据证明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习惯按照纳吉的指示行事。

“因此,在公司法,甚至是普通法下,纳吉都是1MDB的影子董事,因此,他将为他在这公司的违反职责,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他指出,属于1MDB的资金流入了名为Good Star Limited公司的帐户,由被告纳吉的分身(mirror image)或另一个我(alter ego)所控制,而这人就是纳吉特别保护的刘特佐。

指纳吉接收来自1MDB的钱

“当中一些钱流向纳吉继子里扎,而纳吉也接收了许多来自1MDB的钱,虽然他知道这些钱属于1MDB,但他向全世界撒谎,指这些钱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

“格言就是真相终将大白,就发生在这里,在2015年7月初1MDB丑闻爆发的时候。”

斯里南说,这事件被广泛散播,然后纳吉开始掩盖证据。

他指纳吉所做的事情,大部分已出现在高庭法官科林劳伦斯承审的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

“纳吉采取的其中一个举措,就是针对他和刘特佐在涉及1MDB业务和事务上所扮演的角色,掩盖当中的证据,从而构成此案。”

“他(纳吉)的目标是掩盖事实。”

斯里南指出,纳吉知道,或者在他的盘算中,如果真相大白,他将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

“被告以首相兼财政部长的身分,直接删除有关稽查报告的重要信息,就如修改控状附录A所提及的;被告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他说,控方将会证明被告纳吉的做法是为了避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纳吉以1MDB影子董事以及首相兼财政部长的身份,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条文。

指有证人供词或偏袒被告

斯里南表示,“我们也有义务告诉法庭,有些证人的供词可能会明显偏袒被告。”

他指出,这些证人的供词是不能缺乏的,控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在法庭评定这些证人的供词。

他说,在大多数(即使不是全部)贪污案件中,控方必须依赖证人的供词,这些供词已获得司法承认。

“此案也没有差别。控方在举证的时候,将不得不依赖于证人的供词,法庭也必须慎用证人的供词。”

他说,所有证据将引出一个不可抗拒的结论,即构成犯罪,而这些罪行是由被告所犯下的。

律师:若转为控方证人
阿鲁尔将申请撤控

阿鲁尔甘达代表律师西华纳登说,若控方获得法庭允许,依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3条文传召其当事人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供证,他将在阿鲁尔甘达完成供证后,向法庭及控方申请撤销控状。

“若法官批准他(阿鲁尔甘达)供证,并没有问题,但最终需撤销他的控状。

“显然,他(被告)不能(以控方证人的身分)出庭供证,指证自己。”

他在纳吉与阿鲁尔甘达窜改稽查报告案休庭后受询时说,虽然目前一切还言之过早,但控方在开案陈词时阐明将援引反贪会法令第63条文传召阿鲁尔甘达,以控方证人的身分上庭供证。

他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利保持沉默,若被告成为控方证人,被告在自辩环节时将无法行使持沉默的权利。

他说,目前没有刑事案的案例可参考法庭如何诠释有关条文。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3(1)条文阐明,当两人或以上在此法令下被控,法庭可在控方书面申请下要求其中一人或更多,以控方证人身份供证。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3(3)条文则阐明,在第63(1)条文下被要求供证的每个人,法庭认为他接受盘问时诚实及全面地供证,应该获取豁免权(indemnity),豁免权应该禁止对他的一切法律诉讼。

控方提呈修改控状
纳吉阿鲁尔皆不认罪

斯里南在开案陈词前向法庭提呈控方修改的控状,并在附录A列出稽查报告被窜改的4个部分;纳吉及阿鲁尔甘达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皆否认有罪并要求审讯。

控状指纳吉于2016年2月22日及2月26日,在布城首相署,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兼财政部长,在一马公司最终稽查报告出炉及提呈公账会之前,利用职权获取利益,指示修改由总稽查署准备的报告,以保护自己在1MDB免于受任何刑事及民事诉讼,而纳吉与此有直接利益。

他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罪行)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可被鉴定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阿鲁尔甘达,他被控与纳吉串谋修改一马公司最终审计报告,以保护纳吉免于受到与1MDB事件有关的民事或刑事行动对付。

他被控于2016年2月22日至26日期间,在首相署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8(1)(c)条文(串谋),并与相同法令第23(1)条文及第24(1)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判最高20年刑罚,以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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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塔莎是纳吉和阿鲁尔甘达涉及窜改1MDB稽查报告案的第二名证人。

第2证人:首相署财务部会计师

娜塔莎:去年卸下首相职时
纳吉获100万特别津贴

首相署财务部会计师娜塔莎说,纳吉从2009年5月至2018年5月,每月的基薪为5万8605令吉15仙,去年卸下首相职位时依法获得100万令吉一次性的特别津贴。

她说,上述特别津贴是依据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支付,即一旦首相退休,可获100万令吉的特别津贴。

她并不知道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用来接收公务员薪资的大马艾芬银行户头,在洗黑钱与反恐融资法令(AMLA)下被冻结。

也是本案第2名证人接受沙菲宜交叉盘问时说,她也不晓得纳吉在其他政府机构担任职务或出席相关会议的津贴。

她说,纳吉于2018年5月卸下首相一职后,其薪资没有调涨或减少。

娜塔莎较早前接受莫哈末慕斯达法盘问时指出,所有薪资汇入纳吉的大马艾芬银行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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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曼核实纳吉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的职务。

第1证人:首相署(内阁部门)秘书

达曼:1986至2018年
纳吉曾身兼多职

本案首名证人首相署(内阁部门)秘书达曼指出,纳吉于2009年4月受委为第6任首相,并于2018年5月9日卸任。

他接受主控官莫哈末慕斯达法副检察司盘问时核实,纳吉在1986至2018年期间曾担任首相、副首相、财政部长、青年及体育部长、国防部长及教育部长。

第3证人:大马公司委员会助理注册官

阿克玛:阿鲁尔曾任1MDB董事

第三名证人是大马公司委员会助理注册官阿克玛鲁丁,他证实阿鲁尔甘达受委为1MDB董事是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6年5月31日卸任。

他在莫哈末慕斯达法引导下念出证词,并核对1MDB前身即登嘉楼投资机构(TIA)及1MDB的董事、职员及持股者身分。

他将在明早10时继续上庭供证。

对比1MDB稽查报告窜改内容

根据控方在附录A阐明的内容,纳吉与阿鲁尔甘达被控涉嫌指示以及串谋窜改1MDB稽查报告分为4个部份。

第一部份暂缓IMTN没带上内阁会议

修改前的内容指首相(兼财政部长)於2009年5月27日前往觐见国家元首时,已答应暂缓IMTN的发行,以让特别监督委员会重新进行评估。虽然当天有内阁会议,但有关同意暂缓发行IMTN的事宜,并没有提到会议上。

TIA首席执行员继续发行IMTN,导致他在2009年5月27日的股东决议中,被革除董事一职。

IMTN仓促发行,引来多方的批评。包括登嘉楼州务大臣机构通过志期2009年5月29日的信函,给予大马银行强烈的警告,大马银行随後被控在发行ITMN时,存在不当行为。

内阁也在2009年6月3日被告知,登州苏丹要求准备有关“TIA未经授权发行IMTN”的相关报告。

部份内容被修改成TIA首席执行员继续发行IMTN,导致他在2009年5月27日的股东决议中,被革除董事一职。

“同一天,依斯密和沙鲁尔签署的TIA董事决议继续发行IMTN以及重新委任沙鲁尔为TIA董事。

“其中包括了登嘉楼州务大臣机构通过志期2009年5月29日的信函,给予大马银行强烈的警告,大马银行随後被控在发行ITMN时,存有不当行为。

“除此之外,内阁也在2009年6月3日被告知,登州苏丹要求准备有关‘TIA未经授权发行IMTN’的相关报告。”

第二部份发行IMTN债券删“加速”字眼

修改前的内容指1MDB於2009年10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上,1MDB首席执行员告知董事会,在TIA特别顾问的要求下,需要加速发行IMTN,以和Mubadala公司合作发展比东岛(Pulau Bidong)。

出席会议的大马银行也证实TIA特别顾问施压,以便加速发行债券。

修改内容删除“加速”字眼,指IMTN是在TIA特别顾问的建议下发行,是为了和Mubadala公司合作发展比东岛。

此外,在2015年6月份,前1MDB首席执行员告知继续发行IMTN,因为在2009年5月15日签署的项目协议,是一项购买交易(bought deal),大马银行作为牵头安排人(Lead Arranger)以及主要购买者,已经获得次级购买者,购买有关的债券。

2段落内文全数遭删

稽查报告中的2.1.6及2.1.7部份全数删除。

2.1.6的内容指前1MDB首席执行员在2015年6月承认IMTN债券被迫继续发行,因为在2009年5月15日签署的项目协议,是一项购买交易(bought deal),大马银行作为牵头安排人(Lead Arranger)以及主要购买者,已经获得次级购买者,购买有关的债券。

大马银行在2009年5月18日和泰国的Country Group Securities(CGS)签署IMTN债券的“次级购买协议”,每100令吉面值,以88令吉158仙发行38亿令吉的IMTN债券。

也在2009年5月18日签署配售代理协议,大马银行受委为配售代理,重新发售CGS所拥有的IMTN。

2.1.7内容则说,在2009年5月18日,CGS已和Acme Time Limited签署“卖出选择权协议”(Put Option),作为联合交易伙伴。

CGS在2009年5月21日发出发售指示给大马银行,38亿令吉的IMTN债券已在2009年5月21日至26日期间,被一家本地机构全数购入。

从配售中从赚取的4亿4961万令吉(1亿2727万美元),大马银行在2009年5月29日支付130万美元给CGS。

与此同时,两笔分别1亿1342万美元和1255万美元的款项,分别在2009年5月29日和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Acme Time Limited。

第叁部份财务报表有异

标题为“提呈不同的财务报表”的内容,部份被删除。

内容指IMDB必须在限定时间提呈该公司经稽查的年度财务报表予财长机构,也需依据贷款条例向借贷机构提呈财务报表副本。

一名公账会成员曾於2015年12月18日的公账会会议上质问,1MDB提呈予贷款给1MDB的大马公司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年度报告是否存在两个版本。

尽管德勤会计事务所於2014年11月5日发布1MDB年度稽查报告,但总稽查署发现1MDB提呈给大马公司委员会的财务报表与提呈到财长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副本有异;部份内容也附上已鉴定的内容差异制表。

第四部份
刘特佐出席会议记录遭篡改

“给予稽查司或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资料错误或不准确的资料”制表,该制表提及刘特佐的栏目遭删除。

提呈予外部稽查司或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内容指,根据1MDB於2015年6月19日提呈给总稽查署志期2009年9月26日的1MDB董事会特别会议记录,刘特佐的出席并没有记录在该会的出席名单内。

然而总稽查署2015年4月15日在1MDB办公室稽查时发现,刘特佐的名字出现在2009年9月26日1MDB董事特别会议会议记录的出席者名单中。

总稽查署於2015年6月19日透过与1MDB前董事主席丹斯里峇基的谈话得知刘特佐有出席会议,并向总稽查署提呈记录刘特佐出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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