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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19
国会法案事务特委会同意‧IPCMC取代E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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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法案事务特委会提呈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报告给国会。

(吉隆坡27日讯)研究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的国会法案事务特委会同意,废除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的建议,由IPCMC取代。

特委会维持IPCMC法案第10条文,即不能委任警员和退休警员成为委员会的成员,以确保IPCMC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特委会建议,出任委员会的成员应交由国会特别委员会审查,以确保透明度,并避免任命委员会方面受到行政干预。

易名“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

此外,在政府提呈新的法令以解决其他执法机构成员的不当行为问题之前,特委会建议修改2009年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将警方免除,以让此法令适用于其他执法机构。

特委会今日向国会提呈报告时也指出,特委会同意把此法案名称易名为“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Suruhanjaya Bebas Tatakelakuan Polis)。

特委会建议纳入第25条文,将接获的投诉进行分类,涉及刑事或贿赂罪行,将由IPCMC调查。

特委会同意,退休警察、辅警和后备警察不是公共服务部门的“官员”,不受IPCMC的纪律控制。

特委会认同,成立IPCMC可以作为改善警队服务的平台。

特委会报告摘要

●改善警员的福利

特委会建议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拨款,以改善设施、后勤和福利,例如在扣留所安装闭路电视、随身监控器和警车。

特委会建议内政部通过在每个州属成立责任中心(PTJ),提供一种立即分配财政拨款的机制,由警队成员在警察局或小屋中充分利用。

●特委会承认“廉正与标准执行部”(JIPS)的角色,以及警队的纪律控制仍与拟议修正案建议有相关。

例如:

(a)第22(2)条文授权委员会制定可以分类的任何行为作为轻微的不当行为以及随后的修订清楚指出轻微不当行为的类型;

(b)修改第25条文,在(d)条文中加入25条文,使IPCMC能够转介轻微不当行为的投诉给PDRM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

(c)修改第31条文以加入新的第(5)条文,赋予委员会权力委任警员执行对轻微不当行为投诉;

(d)修改第34条文,加入新的第(2)条文,提供任何任命的警队成员对轻微不当行为的投诉执行纪律控制。

● 同意IPCMC对警队成员进行纪律监管,因此建议继而成立IPCMC,这也考量了公共咨询及体征会的民众意见。

● 同意及建议,更明确说明警方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9条文(特工队)及第47条文(有责任提交扣押期间致死或严重受伤案件)下的刑事调查权,尤其是特工队的调查权,以避免对所应用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的调查权有所混淆

● 建议授权IPCMC监管及向警方给予指示,要求他们调查警队成员本身犯下具刑事成分行为的投诉案件。

● 同意及建议IPCMC在聘请新调查官时,所有官员都必须强制进行基本调查培训课程,也允许IPCMC增加人力及拥有合适的办公空间。

● 同意及建议IPCMC落实全面,且效仿英国警察行为举止独立办公室(IOPC)通过法定指导,涉及各层投诉的投诉管理机制。

● 同意及建议IPCMC授权任何IPCMC官员,在IPCMC法案第25(e)分条款下,拒绝新的投诉,避免引发IPCMC主席涉及程序的公众观感。

● 同意修改IPCMC法案第13条文的建议,以便特委会能下放权力给任何隶属该委员会的官员。

●同意并建议政府提供适当数量的就业和设施,规定为持续培训提供资金,以使IPCMC的功能和功能得以有效进行。

特委会同意修改IPCMC法案

特委会同意和建议修改IPCMC法案,包括加入新的“部门主管”和“轻微不当行为上诉委员会”和“轻微不当行为”,取代现有的“纪律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定义。

特委会建议将不遵守IPCMC要求提供文件、访问、证据和任何讯息可被视为刑事罪的条文,以可受到纪律处分取代。但是第26、27和38条文中的刑事法条文除外,因为 这些条文也适用于不受IPCMC约束的非警员。

特委员会建议,删除IPCMC法案第35条文中关于羞辱字眼,因为该罪行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

特委会建议在行使权力之前,为了修改新的IPCMC法案第53条文的附表和第54条文的条例,该修正案必须提交国会特别委员会处理。

制衡原则 IPCMC向国会负责

特委会建议按照“制衡”原则,IPCMC是向国会负责。

特委会建议增加一项新条文,要求投诉委员会,纪律局或委员会提供根据IPCMC法案进行调查的结果和决定的理由。

特委会同意纳入新条文,赋权任何不满警队纪律执法单位决定的警队成员,可以向IPCMC微型行为不当上诉局提出上诉,特委会也认为有必要为小型行为不检以外的案件,设立上诉机制。

不遵守IPCMC要求 可受纪律处分

● 建议将不遵守IPCMC要求提呈文件、口供及任何所须资料的刑罚式条文,以可受到纪律处分的刑罚取代(除了法案第26、27及38条文下的刑罚),因为这些条文也可被用在非警员,不在IPCMC管辖范围内的人士;因此,如果这些条文没有刑事效力,违反条文的非警员的人士就不会受到任何刑罚

● 特委会建议IPCMC和廉正与标准执行部(JIPS)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就如英国IOPC和改过的警队专业标准局(PSD),确保双方功能优化至最佳水平,并提高人民对警方的信心。

● 特委会同意须遵守“自然正义”原则,但没有必要制定人权法案作为IPCMC法案的一部分,因为IPCMC已经根据1993年公务员(行为及纪律)条例为警队成员的纪律处分进行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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