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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评论:惟诚.设立宪制法庭党务之际急
作者: admin

霹雳州在民联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变天后,国内掀起了当前变天是否违宪的辩论热潮。有者振振有辞的表示国阵已凑足成立州政府的议席,因此通过拉拢议员成立政府是合法的,有者气愤不已的反驳道宪法规定政府任免权在议会,因此不经过议会表决即成立政府是违宪的;有者认为苏丹的御令须被尊重,原任政府应下台,有者则觉得象征性君主在干预政府,谕令下台是违宪。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民众似乎无法通过外界舆论来断定究竟谁是谁非,而且宪法是为建国之本、法之基础,大块得难以消化,法律、民权和学术界人士的看法同样出现相左的情况,学术界人士赛林法鲁基教授、莎拉哈幽博士觉得苏丹决定无法被挑战;民权人士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人权协会主席马列英迪斯则认为宪法尚有讨论空间。

显然,赛林法鲁基和莎拉哈幽的看法,是依据《联邦宪法》第40(2)条,即赋予君主任免政府最高执行官的权力,如此君主自然有谕令下台的权力;而杨映波和马列英迪斯的看法,则是依据《联邦宪法》第40(1)条,即君主必须根据原政府最高执行官的建言做出决定,因此君主在没有政府最高执行官进言的情况下发出指令,不符合宪制君主的体制。

众学者的诠释都没错,而宪法条文之间也没冲突,再加上过去未曾出现牵涉宪法基础的政权更替,因而出现对宪法的不同诠释。面对宪法灰色地带的问题,君主象征性的言论通常是诠释方向,这就如泰王过去在国家政权动荡时所扮演的角色一样,其最终仍需寻求泰国宪制法庭的裁决。至于大马,如果民联真在周二将诠释问题入禀法庭,最接近当前局势的前例就只有宁甘和明阁事件供法庭参考。

砂拉越分别在1966年和1987年发生两次宪制危机,即宁甘事件和明阁事件,但这则前例和204变天不大相同,因为这些最终都是通过州元首,召开州议会发动不信任动议,并解散议会重选,然而204的结果是州出现南北朝,在意义上赞比里已在苏丹面前宣誓,已是霹州不折不扣的州务大臣,然而原来的民联政府仍在运作,在理论上尼查还是州务大臣。

如此看来,法庭似乎是最后的解决管道,但普通法庭的功能有限,面对这种前无具体判例,后无具体条文的诉讼,普通法庭在不同的民意、党意,和君意的影响下,可能也会陷入两难。普通法庭在面对牵涉范围广泛、形意抽象、目的不在约束个人的宪法,有时判决却未必客观,这也是为何世界上有越来越多国家设立宪法法庭,除了君宪泰国,共和法国、联邦德国也都是著名例子,专门诠释宪法。

而且大马的普通法庭通常需要排期,短则半年,由于还需通过过堂、聆审、判决等漫长审讯过程,就算获优先处理,官司拖个一、两年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但宪法不只牵涉民生,还影响建国基础和分权政治,岂能如其他官司那样拖个一、两年?宪制法庭在308之前或许没有存在的必要,但308后大马政治环境出现大洗牌,从之前的916,到现在的204,宪法专家都各执一词,而民众则越听越糊涂。

再加上各州君主在近期不寻常的介入政府运作,并频频做出争议性(至少为其中一方所争议)的决定,如早前的玻璃市、登嘉楼州务大臣人选争议,到现在204变天风波,导致民间开始出现对象征性君主干预朝政的担忧,甚至因而出现诋毁君主的举动,由于没有宪制法庭,一旦君权填补诠释宪法的空白,那大马君宪体制最终可能产生“究竟是法大?还是君大?”的迷思。因此,宪制法庭的成立,是当前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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