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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9
涉向走私香烟者收贿‧推事控8贪污罪

被告莫哈末阿敏(左二)戴上口罩穿上外套以避免样貌曝光。
被告莫哈末阿敏(左二)戴上口罩穿上外套以避免样貌曝光。

(关丹12日讯)身为推事,知法犯法,透过职务便利,8次向走私香烟者收贿,作为判处罚款以取代坐牢的代价,涉及数额近30万令吉。

这名在立卑推事庭服务的推事被控8项贪污罪名;他以承审此香烟走私案的便利,以“分期获款”方式向涉案男子收取贿金,作为仅判罚款不需坐牢的代价。

以2万5000保外候审

被告莫哈末阿敏今日被控上关丹地庭,但他否认有罪,法官莫哈末卡查里允许被告以2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被告的护照也需交予法庭保管。

案件将于下月15日重新过堂。此案的主控官为罗斯兰副检察司及林伟强(译音)副检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师为阿兹哈鲁。

被告在面控后,一度逗留在法庭里“变装”,避免样貌曝光,等戴上口罩,穿上外套,把样貌遮上后才步出法庭,前往缴交保释金及办理保释手续。

根据控状,现年38岁的被告莫哈末阿敏,被指于2019年7月至10月之间,在劳勿不同地点,多次向被控走私香烟的哈山索取共18万5000令吉的贿金,并获得11万令吉贿金。

被告被指收取贿金以充作仅判哈山罚款而避免被判坐牢的代价。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是在今年7月向哈山索取10万令吉贿金,而第二至第六项控状则指被告分别在7月至10月间,5次以“分期获款”的方式,向被告共取得11万令吉。

最后两项控状则指被告再于10月22日当天,分别两次向哈山索取共8万5000令吉贿金。

被告此举已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条文,可在第24条文下处刑。一旦罪成,每项控状可被判处不超过20年监禁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哈山因为抵触1967年关税法令第135(1)(d)条文,而被提控上立卑推事庭,而负责的推事正是被告。

被告(右)前往柜台缴交保释金。
被告(右)前往柜台缴交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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