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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9
涉制造冒牌鞋·公司2董事1经理被控
其中一名男被告因涉嫌制造冒牌鞋子而被控告,唯他并不认罪。
其中一名男被告因涉嫌制造冒牌鞋子而被控告,唯他并不认罪。

(怡保24日讯)3人因涉嫌制造冒牌耐克(Nike)、古驰(Gucci)、彪马(Puma)及李维斯(Levi's)的鞋子,今日被带上怡保地庭面控,被告各以1万令吉保释,案件定于1月7日过堂。

案件今日在内庭由法官阿斯曼审理后,霹雳州贸消局执法组主任拉维詹德兰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起案件是经过12月18日的突击行动后,将一家公司的2名董事和一名经理控上庭。

他透露,他们是在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8(2)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个人可每件物品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公司则罚款不超过1万5000令吉。

“其中一名被告是37岁的中国籍女子孙海霞(译音),她是该公司的董事,与另一名董事叶殷杰(47岁,译音)是夫妻关系,另一名被告的公司经理叶建兴(57岁,译音)则是堂兄弟关系。”

贸消局充公逾1.7万双冒牌鞋

霹雳州贸消局今日针对涉嫌的公司和3名董事和经理提出诉讼,根据控状,被指触法的公司是在12月18日,上午11时30分在万里望的工业区被发现冒用耐克、古驰、彪马、李维斯的商标制造冒牌鞋子。

贸消局充公了1万7595双的冒牌鞋子,该公司因而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8(2)(C)条文(贩卖冒牌商品及侵犯版权),也可在相同法令8(2)(A)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公司可每件物品被罚款不超过1万5000令吉。

另外,根据控状,2名被控的公司董事被指在上述相同地点和时间,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8(2)(C)条文,也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下同读,也可在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8(2)(B)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每件物品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另一名被控的公司经理则被指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8(2)(C)条文,也可在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8(2)(B)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每件物品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两名男女被告面控后由庭警押送离开。
两名男女被告面控后由庭警押送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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