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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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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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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50am 01/04/2020

周本兴.过度重情,无法儆效尤

作者: 周本兴

纵观我国疫情,在东盟国家中高居不下,国防部高级部长说,警察和军方起初动之以情好心劝导,但随着民众冥顽不灵,将不得不采用极端手段,大幅度逮捕,提控上法庭,以儆效尤。

不过,随着触法的人数倍增,防长有意让执法人员向违法者开罚单,会不会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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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执业经验,许多人并不怕被开罚单,他们抱持的心态是反正被saman,罚款了事而已。之后,马照跑,舞照跳。因此这样的新措施,会不会起着显著的效果? 其实答案显而易见。

因此,开罚单了事,无助于人们在家里“生蘑菇”,反而会用钱设法解决问题,不可取也。

民众反而更怕乱出门会被逮捕,再被控上法庭,延扣3或4天,让他们感受感受lock up的滋味,这才会起非常的阻吓作用,不再敢跟风。

另外,在这个非常时期,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也许看到印度警察乱鞭之下,必有良民的作法,而仿效之。印度警方的新闻和视频疯传,观者褒贬不一,这是涉嫌滥权还是不得已的手法?

倘若一不小心,鞭打死人或导致人受伤,执法人员情理法归何处? 蓄意谋杀?蓄意伤人?

因此,内政部和防长必须切切留意,新出来的标准作业(SOP),必须涵盖情理法。

在情,通融? 在理,变通? 在法,严厉? 这些必须考量许多因素,从整体性来看。

从目前确诊人数的倍增来看,我想,法占首位,接着是理,最后是情。

打个比方,倘若大城堡宗教集会者,将病毒传染给他人,会触及什么法律?

刑事法典第269条文,阐明任何人非法或疏忽下传播任何伤及生命的疾病或这人应该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会传播这种疾病,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6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270条文又阐明,任何人非法或疏忽下传播任何伤及生命的疾病,这人在恶意((malignant)下, 传播这种疾病,罪成可坐牢长达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因此第270条文的刑罚比较重,因为当事人恶意明知有疾病还要传播给人。第269条文刑罚则较轻,也许当事人是在无知下传播疾病。

再者,若在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下被提控。第12条文的内容和刑事法典第270条文大同小异,他可在第24和25条文下遭受刑罚,罪成可坐牢长达 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再犯,罪成可坐牢长达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若持续再犯,另加每日罚款RM200。卫生总监或任何授权执法人员,也可以在此法令下开罚单,不超过1000令吉。

由此可见,若在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下被提控,刑罚比较严重。

不过,我们没有看到大城堡宗教集会者现身检验的人被提控。

虽有法,可是政府却把情放在首位,这是不是导致还有5000多人,完全不理会政府的动之以情。政府这种的方式,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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