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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9pm 01/07/2020

港区国安法:五行为属于”勾结外国“

《港区国安法》列明4项罪行,其中“分裂国家”罪行列明“不论是否使用武力”,颠覆罪行则与武力及非法手段挂钩;而“勾结外国势力”订明5种与外国势力串谋的行为,规定若被指使或与外国串谋,严重阻挠政策推行、操控选举、制裁国家、以非法方式引发憎恨,即可构成罪行;其中破坏特区政权机关场所及设施,使其无法正常运作纳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等则属“恐怖活动罪”。根据条例,“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特首可批准截听和秘密监察。

有关罪行一经定罪,罪行重大的可判处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法例又规定,若有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都不宜公开审理,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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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香港媒体报道,法例合共有66条,分为6章,包括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明报》报道,不少政界及民主派中人曾到外国做游说工作,反修例运动期间有人要求美国制裁香港或中央官员、推动美国国会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等。《港区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列明,请求外国制裁中国及香港、严重阻挠特区与中央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或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操控或破坏香港选举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都可构成违法,可判监3年以上至终身监禁。

条文列明,为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或串谋实施,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们指使、控制、资助等支援实施5项行为,均属犯罪,违者可囚3至10年不等,罪行严重者可判囚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

《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在“境外势力介入,港府管辖有困难”、“港府无法执法”及“出现国安重大威胁”3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香港涉国安犯罪案件可使行管辖权。有关案件将由内地的检察机关起诉,由内地的法院审理。国安公署可以对涉案人员采取讯问及强制措施,公署人员和车辆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据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长级官员近日已到港,将出任驻港国安公署“专员”或“主任”。

《星岛日报》称,据该报获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长级官员,近日已抵港筹备建立驻港国安公署。据称,不同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设立和派出的机构,层次较高。将来中央四大驻港机构,排序将依次为:中联办、驻港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港部队。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受访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将“发挥震慑作用”。他还相信公署负责人极有可能兼任特区维护国安委员会的国安事务顾问,这样才能利强化中央和特区之间在维护国安方面的沟通、协调和合作。

“香港众志”等至少7个政治组织,周二赶及在国安法生效前宣布解散或停止在港运作。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形容《港区国安法》为“一国两制的死亡证”;建制派立法会议员发表联合声明,全力支持《港区国安法》,形容为香港前途的“定海神针”。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称,法例“无逆及力”,呼吁大家收手,重新出发。

《港区国安法》共有66条例,分为6章,以下是部份条文: 

●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刑罚均可判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

●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受到保护。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将会被判处罚金,被令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所用字眼为“推翻政权机关”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国安有重大威胁。

●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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