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赖先生说,他在2015年购买了一间公寓,2018上半年新屋建成,发展商移交新屋锁匙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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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的义务维修保用期已经满期,最近他的单位开始出现漏水问题,导致浴室天花板、厨房受影响。
赖先生向公寓管理层反映问题,他们派人检查漏水的问题,并且发了一封信给楼上单位的业主,然后将信的复印本交给他。
虽然信里边表明楼上单位的业主必须负起整修的责任,可是该名业主不愿意合作,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漏水的问题,导致这名读者经常面临污水、臭水的困扰;最后,搞到受影响的赖先生献议自己出钱修理,可是依然被楼上不讲理的业主拒绝,因为需要从楼上的单位进行修补。
他说,消费人仲裁庭、房屋仲裁庭表示无力协助,希望《产业问诊》可以提供建议或意见。
答:公寓业主与发展商签署的共管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清楚说明,个别业主有义务/责任确保本身所属的单位,不会因为问题的出现或存在一些瑕疵,对其他业主造成不便。
在马来西亚,还有不少公寓居民心态不大正确,自己所属的单位水管破裂,造成楼下单位的业主很大的不便,不但丝毫没有同情之意,还摆出不合作的姿态。
尽管受影响的业主表明让步,愿意自费找人上楼修理,可是却无法获得楼上业主的配合,遇到这种不讲理的业主或邻居,在尝试各项努力不果后,惟一的途径就是上法庭。
可是许多人不想将事件带上法庭,除非万不得已,毕竟那是花时间、花精神,更是花钱的行动。
读者赖先生可以连同发展商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再向楼上单位的业主理论和施压,表明在共管契约的条文里已清楚说明,公寓各个单位的业主有必要确保本身的单位如果出现问题,例如漏水,应自费修理,以免影响或干扰其他业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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