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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29pm 23/07/2020

发行影片在社媒·赛富丁:须获许可和拍摄批准

(档案图)
(档案图)

(吉隆坡23日讯)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富丁说,所有电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必须在7天前,申请电影制作准证和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

他指出,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任何人不得参加制作、发行和展示影片的活动,或第21(1)条文规定的任何活动的组合,除非他被授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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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赛富丁今日在下议院回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问题时表示,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也负责接收、处理和签发马来西亚制作电影(MIM)的电影证书(SPP)和外国电影雇员入学支持信(PFA)。

“通过条件(1),根据1983年马来西亚国家电影发展公司(Per / esenan)第4条例,执行的电影制作许可的附加条件。”

“执照持有人,若要拍摄影片必须在7天之前通知有关机构。在提交表格后,该机构将会发出拍摄批准信函(SPP)。”

电影定义涵盖短片等

针对黄书琪要求部长解释法令阐明的影片诠释,是不是所有在社交媒体展出的影片包括发布Tik Tok和Instagram story的社交媒体使用者等都需要向当局申请执照一事,部长解释,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电影的诠释是,任何影片供民众观看或任何群体观看包括故事、短片、简要主题、预告片、纪录片、小电影广告以及任何拍摄包括录影带、动画无论有声或无声。

“我们确实鼓励所有人无论是个人或组织发布任何影片,只要遵守现有法律即可。我们的鼓励是透明的,因为我们有提供数码内容基金等供人们申请。”

另一方面,针对公正党班底谷区国会议员法米询及美国网红牙医杜斯丁(Dr

Dustin Pfundheller)制作的“真相的另一面”(Other Side of the Truth)短片是否获得大马政府的准证,赛富丁没有正面回,只表示若有任何投诉,执法人员将会依法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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