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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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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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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00pm 24/07/2020

刘惟诚.政府切勿矫枉过正

作者: 刘惟诚

作为前媒体人、媒体教育工作者,最近有两件事吸引到我的注意。首先,半岛电视台早前所制作、播放的一部纪录片,因为指摘我国政府在行管令期间不人道对待非法外劳,而引起了政府的注意、反感,依此援引了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对相关电视台展开调查,甚至动员追查当初接受采访的外劳,以配合调查。按国防部长依斯迈沙比里的说法,纪录片内容失实、电视台无证采访,违法在先,而半岛电视台则喊冤驳斥指南内没说拍纪录片要取证。

第二件事,就是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近日因为寰宇电视台(ASTRO)在2015年播放“内容不雅”的纪录片,而向该电视台开罚4000令吉。刚好,这部纪录片也是由半岛电视台在大马制作,内容讲述了2006年时发生,并轰动一时的蒙古女郎阿旦杜雅凶杀案,片中亦曾暗指前首相纳吉与此案有关。这两件事都在媒体界、制片界引起了不小的回荡,再加上事发时间太接近,又都是针对半岛电视台而来,所以也难免诱发民众的一些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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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议题。影片准证,或者更确切的说,制作与发行(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制作与展示(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或发行与展示(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许可证,一直都存在,但从未形成议题,也极少被套用与以纯新闻手段处理的“新闻纪录片”(News Documentaries)。这类纪录片与我们一般所知的纪录片不同,其时效性高、议题严肃、制作规模小,处于新闻与纪录片的灰色地带,所以新闻业者一般不会特别申请准证。

过去,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并不会审查新闻产品,因为这类产品在行政层面上归新闻局管辖,在法律层面上则由煽动法令、诽谤法令、国安法令、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各别规管,所以半岛电视台也以过去没先例、新闻产品不需准证等两大理由为自己辩护。当然,我比较关心的,其实不是半岛电视台的理由是否确凿,而是这些与半岛电视台的有关事件所延伸出来的议题,即国影局主席扎卡利亚和通讯部长赛富丁前几天所提起的“社媒发布影片需准证”议题。

当然,赛富丁在之后也匆忙另发文告澄清政府无意扼制言论和个人自由,也承诺会检讨相关法令,让很多人松一口气,但其实很多人忽略了赛富丁文告中的三大重点:其一,他并没有撤回言论、其二,他没有说明FINAS今后不会参与社媒影片规管、其三,他表明了国影局法令会按现有的媒体环境修改。这些细节意味了政府确实有意扩大影片规管,也暗喻了政府之后亦有可能将以“半岛无证”为案例,修订相关法令,以让该法令能够延伸到社媒里进行释法。

这些细节所潜伏的可能性是令人感到担忧的。要注意的是,当下无论是影视公司、电视台,还是新闻机构,他们都已将社媒当成是其中一个传播、发行的管道,而这是一个灰色地带,所以若维持现状政府只能好像对付半岛电视台那样,针对其是否持有影视执照来规管他们的摄录、制作、展示和发行,却不能制止影片在社媒上载、发布。我担忧的是,若通讯部按此缺陷修订国影局法令进行修订,则意味着政府必定会加入有关社媒的发布诠释与规管条款。

若政府届时有明文豁免社媒内容创作受制于法令则是最理想的,但若没有则其将被视为“一揽子”法令,届时所有透过社媒发布的影片也将有机会被规管。后者对国内的影视业者、社媒内容创作者来说,将形成一股心理压力,进而间接性地影响发布自由、遏止数码创意,这对国内数码影视事业的发展没有帮助。另外,倘若政府又真的循着国影局法令起诉半岛电视台,尔后又胜诉,此事也必将首开先例,令“新闻纪录片”成为必须由国影局规管的新闻产品类型。

若以国影局现有的规模、繁琐又耗时的执照申请程序,这又对国内新闻事业的发展完全没有助益,因为这将阻止国内新闻业者追求、生产这类高素质的新闻产品。当然,尽管我认为政府对付半岛电视台所援引的法令不妥,但并不反对政府修订国影局法令,毕竟这部法令的年纪跟我一样大,而且也仅修改过两次(最近一次修改是7年前),所以政府确实也已是时候对其进行修改,但修订之前必须考量当下的数码趋势和数码创意等发展趋势,切勿矫枉过正,影响国内数码影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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