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录
我的股票|星洲网 我的股票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带你来国会

|

即时国会

|
发布: 6:06pm 27/07/2020

交通修正法案一读·酒驾毒驾撞死人可监15年

魏家祥表示,交通部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2020年修正)法案,并加重对鲁莽和危险驾驶的醉驾者和毒驾者的刑罚。
魏家祥表示,交通部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2020年修正)法案,并加重对鲁莽和危险驾驶的醉驾者和毒驾者的刑罚。

(吉隆坡27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今天在下议院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2020年修正)法案一读,以加重对鲁莽和危险驾驶的酒驾者和吸毒驾驶者的刑罚,若涉及撞死人可被判强制坐牢长达15年和罚款最高10万令吉。

酒驾撞死人可被罚款10万

ADVERTISEMENT

根据修正后的法案,如果在受到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或者体内的酒精超标和撞伤人,可被判强制坐牢最高10年和罚款最高5万令吉。

在此修正案下,涉及撞死人的醉驾和毒驾者,可被吊销驾驶执照高达10年;而撞伤人者,可被吊销执照最高7年。

在原有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过3年监禁,但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但不超过2万令吉,同时驾驶执照将被被吊销5年。

建议管制“微型机动车辆”

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后,2020年修正案也建议删除“电动脚车”条文,并将“微型机动车辆”(Kenderaan Mikromobiliti)纳入这项法令以受到法令管制。

在此修正案下,任何骑“微型机动车辆”的鲁莽与危险驾驶,或是醉驾和毒驾,危害公众安全也可被判坐牢和罚款。

在此罪行下,违法的微型机动车辆驾驶者可被判罚款不少于1000令吉和不超过5000令吉,以及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年。

根据法案,微型机动车辆的定义是任何由电源,内燃机或人力或电源、内燃机或人力的组合驱动的任何车辆,且最高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

体内酒精超标监2年罚1万

法案也修改第45A(1)条文,加重对被检测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的刑罚,可被判坐牢不少于2年和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

如果被告重犯,可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2年。若惯犯者,可被吊销执照不少于5年。

法案也提高对那些没有合理理由不给予合作提供呼吸样本的醉驾者的刑罚,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年和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及不超过3万令吉。

重犯者可被吊销执照不少于2年,若是惯犯,可被吊销执照不少于5年。

检测体内酒精采新标准

根据修正案,政府建议降低酒精的“规定的限制”,若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将受到对付。体内酒精含量可以从呼吸、血液酒精浓度以及尿液验出,建议的新标准如下:

呼吸:100毫升呼吸中含22毫克酒精。(现有是35毫克)

血液:100毫升血液中含50毫克酒精。(现有是80毫克)

尿液:100毫升尿液中含67毫克酒精。(现有是107毫克)

政府也修改法案第45(1)条文,加强对在公路或公共场所没有操控好车子的酒驾者或毒驾者的刑罚,可被罚款不少于1000令吉和不超过5000令吉以及坐牢不超过2年。

重犯者,可被吊销执照不少于2年,吊销日期是从违法日期算起。

法案建议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加重对鲁莽和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刑罚,提高至坐牢不少于5年和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和不超过5万令吉。

法令原本的刑罚是坐牢可被判不少于2年和不超过10年,和罚款从不少于5000令吉和不超过2万令吉。

若是重犯,被告可被判坐牢不少于10年和不超过15年,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和不超过10万令吉。

法案也建议修改41(3)条文,鲁莽和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驾驶者将被吊销驾驶执照从原有的3年提高至5年。

同时,政府也修改法案第42(3)条文,以便吊销那些危害公众安全的鲁莽和危险驾驶者的执照从原有的2年提高至5年。

法案建议修改法令第43(1)条文,加强对疏忽驾驶导致车祸的刑罚,从原本的罚款4000至1万令吉,并可监禁不超过1年,增至5000令吉和不超过1万令吉和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

若是重犯,可被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和不超过1万5000令吉和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

根据法案,政府修改第88(1)条文,以纳入“微型机动车辆”以取代“脚车、电动脚车及三轮车或人力车。”同时,“微型机动车辆”也取代“脚踏车、电动脚车以及脚踏三轮车”。

1987年陆路交通(2020年修正)法案(333法令)的焦点包括:

-危险驾驶

-鲁莽驾驶

-疏忽驾驶及

-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

所牵涉的第41至45条文:

-第41条文: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死亡

-第42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

-第43条文:疏忽及无同理心驾驶

-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并导致死亡

-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并导致受伤

-第45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操控车辆

-第45A条文:在酒精浓度超标情况下驾驶或操控车辆

-第45G条文:所设定的酒精限制

针对摩多飙车族或是蚊型脚车党:

-第41条文:鲁莽/危险驾驶而导致死亡。

-第42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

-第43条文:疏忽及无同理心驾驶。

-第54条文(用于脚车及电动脚车骑士并针对特定形式的违法驾驶)。

333法令的修改,提高了违反第41(1)、42(1)、43(1)、44(1)、44(1A)、45A(1)、45B(4)、45B(5)及45C(6)条文的刑罚,这些刑罚概括微型机车的使用,如脚车、电动脚车、及个人移动交通工具,如电动平衡车(Segway)及电动滑板车(Electric Scooter)。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