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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19pm 28/07/2020

4警控索贿不认罪·案定827过堂

4名警员莫哈末阿晋(左起)、莫哈末苏古、莫哈末沙希尔、莫哈末祖尔希山因涉及索贿,周二早上被带到反贪污庭面控,皆不认罪。
4名警员莫哈末阿晋(左起)、莫哈末苏古、莫哈末沙希尔、莫哈末祖尔希山因涉及索贿,周二早上被带到反贪污庭面控,皆不认罪。

(新山28日讯)4名警员今日在反贪污庭被控索贿时,皆不认罪,案定8月27日过堂。

这4名被告来自依斯干达公主城警区总部,他们今日获准各别以2万令吉保金,以及一名担保人的担保之下,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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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名被告分别是莫哈末祖尔希山(30岁)、莫哈末沙希尔(33岁)、莫哈末阿晋(34岁)、莫哈末苏古(30岁)。

此案承审法官为卡玛鲁丁,主控官为尤诺士。

4被告同时面对2控状

4人于早上8时30分在反贪污委员会官员陪同下,来到新山法庭5楼的反贪污庭面控。面对摄记的镜头,戴著口罩的4人频频低头,用手或包包遮掩脸部。

他们4人,同时面对两项控状。

首个控状指4人于2018年4月10日晚上11时,从江加埔来警局前往振林山警局的途中,向男子乌沙玛(40岁)开口要求贿金7000令吉,以作为释放当时拥毒的乌沙玛和布雅敏(42岁)的条件。

4人因而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而这可在反贪会法令第 24(1)条文下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被罚款不超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次项控状指4人于2018年4月11日凌晨4时,在江加埔来新村一住家,向男子乌沙玛取得贿金1600令吉,以释放当时拥毒的乌沙玛和布雅敏。

另外,莫哈末沙希尔独自面对另一项控状。

控状指莫哈末沙希尔人于2018年4月12日午夜12时15分,在斯里埔来花园一家餐馆向乌沙玛开口要求贿金1400令吉,以作为释放当时拥毒的乌沙玛和布雅敏的条件。

上述第二和第三控状,皆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提控,这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1)条文下判刑,并可在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另一方面,4名被告今早在代表律师陪同下出庭。莫哈末沙希尔的代表律师是莫哈末哈米兹,其他3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诺沙希。

这两名律师在庭上分别代表被告,向法官求情,要求减低保释金,指除了莫哈末祖尔希山是单身之外,其他3名被皆已婚,需照顾妻儿和父母,负担沉重。

律师在庭上也透露,4名被告在警界服务5至12年,于上述索贿事件发生之前,在依城警区总部从未触犯纪律问题,也没犯罪记录。

律师也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力4名被告与反贪污委员会官员十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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