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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43pm 30/07/2020

斯里南1MDB主控官司法审核·高庭8月28日裁决

作者: 陈静慧

沙菲宜为本身和纳吉的司法审核案件出庭。
沙菲宜为本身和纳吉的司法审核案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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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0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择定8月28日,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其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就一马公司(1MDB)案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受委为高级副检察司领导1MDB案检控团是否不合法及越权所提出的司法审核,作出裁决。

这两宗司法审核案件今日进行聆审。承审法官拿督斯里玛丽亚娜聆听双方的进一步陈词。

申请方分别是纳吉和沙菲宜。纳吉的代表律师是沙菲宜,沙菲宜的代表律师则是哈威德吉星。代表答辩方(总检察署、大马政府和斯里南)的是高级联邦律师三苏。

沙菲宜:斯里南非合适人选

沙菲宜在陈词时指出,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已表明本身是政治委任,这也是他辞职的原因。

他说,如果汤米汤姆斯都是政治委任,他不可能会公正无私,更何况是斯里南。

沙菲宜指出,因此,斯里南并不是一名合适受委为高级副检察司的人选。

汤米汤姆斯是于2018年8月31日委任斯里南为高级副检察司,负责执行涉及1MDB案件的检控程序;汤米汤姆斯今年3月4日以希盟政府已经倒台为由,宣布辞去总检长一职。他的任期合约原在6月才届满。

沙菲宜:插手数案件检控
斯里南常任副检察司 罕见

沙菲宜指出,虽然斯里南是受委为特聘(ad hoc)高级副检察司,但后者看似常任(regular)的高级副检察司,这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

他说,斯里南除了负责检控纳吉涉及的1MDB案,也插手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案件的检控工作。

沙菲宜也对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377条文和379条文进行比较。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376(3)条文是有关委任权;至于刑事程序法典379条文则是实际委任。

第376(3)条文只限委公务员

他指出,总检察长不能在没有同时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77或379条文,而只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委任私人执业律师斯里南为高级副检察司,因为此条文只限用于公务员,如一般受委为副检察司的公务员。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9条文阐明,在总检察长的书面批准下,一名律师可以代表政府检控刑事案件或调查,或在刑事上诉及法律课题代表总检察长出庭。

沙菲宜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377条文阐明,每一个在任何法庭的刑事检控或在地庭的质询只能够由这个条文下被委任的官员来执行。

他也提及,本身当年受委为安华肛交案的主控官时,总检察署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及第379条文委任他。

三苏:未明确限制人选
政府可选任何律师出庭

另一方面,三苏在陈词时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并未明确限制高级副检察司只限于政府体制内的司法和法律人员。

他引述案例,政府可以选择和任命或授权任何律师代表出庭辩护。

他说,就斯里南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受委为高级副检察司是否合法进行争辩,纯粹就是知识性的浪费。

指汤米不知阿班迪斯里南通讯记录

此外,三苏指出,汤米汤姆斯并不知道阿班迪和斯里南之间的通讯记录。

他说,申请方指斯里南和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之间的通讯是在汤米汤姆斯和斯里南分别受委为总检察长和高级副检察司之前进行的。

他指出,无论如何,汤米汤姆斯和这些通讯记录无关。

“汤米汤姆斯在决定委任斯里南为高级副检察司时也没意识到这些通讯内容,这不能成为申请方的辩护。”

此前,哈威德吉星在陈词时引述了提呈给法庭,标注P4的证物,有关斯里南和阿班迪在2018年5月12日的WhatsApp通讯记录。

斯里南发给阿班迪的其中一则信息为:“我(斯里南)真的希望你(阿班迪)能按照我的建议提控罪犯纳吉。”

哈威德吉星:斯里南预设纳吉犯罪

哈威德吉星指出,当时斯里南用了“罪犯纳吉”这句话,当时斯里南还不是高级副检察司,但已经预先裁定纳吉是罪犯。

他指斯里南当时受委为1MDB相关案件的主控官,是为了履行希盟的竞选承诺,即1MDB案可获得重启彻查,而这当中需要有人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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