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6日讯)轰动一时的2017年12月新山彩虹花园油站命案今日审结,新山第二高庭法官基于几个重要因素,包括警方当初未有进一步调查第二被告的不在场证明等,于今日判决3名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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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3名被告分别为第一被告颜嘉杰(22岁)、第二被告叶家豪(26岁)及第三被告阮健辉(25岁)(人名皆译音)。
3名被告今日上午11时许,在新山第二高庭聆听承审法官莎纳斯的判决后表情轻松,当庭警解开3人的手铐后,3人即步出法庭,接受在场等候消息的亲友祝贺。
其中,恢复自由身的第一被告颜嘉杰家人,更拿出预先准备好的红色汗衫让他替换,似有去掉霉运之意,过后他也与代表律师在高庭外欣喜合照及表达感谢。
法官莎纳斯下判时,主要列出了7大重点判决被告罪名不成立,除了警方未能调查第二被告叶家豪在案发时的不在场证明之外,其他因素还包括案发时的闭路电视画面太模糊,无法证明涉案的正是3名被告。
无法证明3被告共谋
另外,她也指出,控方其实无法证明3名被告有共谋的联系,而且警方在案发现场采集的血液样本与3人并不符;与此同时,第二和第三被告所面对的控状过于含糊不清也是问题。
法官也指出案中另一个重要疑点,即警方并未传召宝马车主上庭,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警方鉴证组于2017年案发后的12月26日检查该宝马轿车时,并没有搜出第一被告的毛发证物。然而,12月29日再次搜查时却发现了第一被告的头发,这间中就出现了疑点。
3名被告是于2018年面控,案件于2019年进入审讯。据了解,前后共有22名证人出庭供证,包括油站员工和拍摄案发视频的民众,惟没有人认得3名被告。
根据早前的控状,第一被告面对的控状指他于2017年12月17日晚上7时30分,与5名在逃嫌犯,涉嫌在新山彩虹花园斯里柏兰宜路的蚬壳油站杀害并致死44岁的华裔男子陈益财,触犯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
第二及第三被告面对的控状则指他们相互与另2名在逃嫌犯,涉嫌在上述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与第一被告和另5名在逃嫌犯致死死者陈益财,触犯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109(教唆/串谋)条文及第34条文同读。
死者遭多次撞击辗压
案情显示,死者陈益财(44岁)案发时在油站添油时,冷不防遭凶徒刺伤,在他倒地后凶徒复驾驶宝马轿车多次撞击及倒退辗过其身体,导致他命丧当场。
由于死者遇袭的视频案发后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广泛流传,事发时凶徒残忍对待死者的过程曝光后令人吃惊及哗然。
警方调查这起令人发指的谋杀案时,曾先后逮捕了逾30名来自“360党”的黑帮份子调查,甚至在这些嫌犯被押往新山法庭时,出动一批持枪特警在现场严格把关,上庭过程同样引起瞩目。
本案检控官为苏丽安妮乌嘉副检察司,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拿汀菲丽达;第二被告的律师为蔡学捷;第三被告的代表律师是兰卡峇和哈山安。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早前于8月19日完成结案陈词,案件经过3年提控、过堂和审讯的过程,于今日有了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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