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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惟诚.新加坡宪法与杨伟光案
作者: admin

新加坡法院去年宣判大马籍青年杨伟光运毒罪成判处死刑。之后杨君申请总统宽赦为终身监禁,但被该国政府拒绝,其代表律师即重新启动上诉申请,而新国上诉庭在今年5月驳回杨君上诉,维持原判在8月杪问吊。

我国政府和民间舆论多倾向同情杨君,民权组织甚至发动“为杨伟光请命”活动,无论朝野都指责新国执法不公,司法部长未审先判,剥夺杨君申请新国总统宽赦的权利。一些民权组织认为,新国宪法21(p)条赋予总统在内阁建议下宽赦罪犯的权力,因此杨君不应例外,而司法部长预先表示不同意宽赦等同剥夺总统审核宽赦申请的权力。

实际上新国宪法21(p)(2)条已明确指出,对于已被法院判死刑而后在上诉庭上诉被驳回的案件(如杨君案),新国总统若收到宽赦申请必须将上诉驳回判决报告提交总检察长,并由后者将报告和本身的书面意见,经由总统提呈内阁寻求建议,很明显总统在此时只肩负着行政和司法的沟通桥梁。至于指责杨君案面对不公的舆论,新国宪法9(1)至(3)条文确认个人享有寻求任何辩护管道的基本权利,虽然没明文规定,但已暗喻包括总统宽赦。

但要注意的其实是新国宪法内有列明3种不受宪法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即9(5)条的敌国侨民、由议长下达的藐视国会罪而被逮捕者,以及9(6)(a)条因威胁公共安全、和平与良好秩序而被逮捕者。很明显,在新加坡拥毒、犯毒和吸毒都是威胁良好秩序的重罪,而9(6)(b)条同样也让吸毒者不受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因此吸毒者一旦被逮将会被强制送往戒毒中心改造。由此判断新国政府确实有权力拒绝毒品死刑犯的宽赦申请。

在新国的严峻法律环境下,不难理解该国政府对贩毒的高度敏感性,作为一个现金流通相对自由的国际贸易港,若执法不严可轻易成为毒品交易和转运站,因此新国向来都视拥毒为滔天大罪,一旦被逮必会被罚以重刑,如新国《滥用毒品法令》第二清单已规定,只要非法运送超过30克的海洛因,死刑是唯一刑罚。因此就算杨君顺利上陈申请总统宽赦,应该过不了总检察长和内阁,因为避免首开先例的司法考量,是英系法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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