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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来信指出,他是一名退休的单身人士,父母亲已逝世,在他的名下有一间已还清贷款的排屋。现在与姐姐和2个妹妹同住在这间屋子,她们也是退休单身人士,他和3个姐妹打算在这间房屋住到终老。
如今他想把3姐妹的名字加入这间房屋,成为共同持有房屋的业主,就是4个人共同拥有这间房屋。
请问:“需要经过律师楼办理手续吗?或者是可以到相关部门直接办理手续?”
他在信中补充,假如其中有一人过世,房屋的持有人名字是否需要更新为在世者的名手,就是将过世者的名字删除?
另外,假如他和3姐妹先后逝世,是否需要现在就事先委任一名亲属为遗产执行人?以便日后该执行人方便处理脱售房屋事项,住屋的所得金额由他保管。
此外,他也想针对其名下的储蓄、财产,包括上述房屋等资产列入遗嘱。
请问:“需要经过怎样的手续,才算是正式合法的遗嘱?关于上述房屋的部份,是否需要4人各自立遗嘱,或是联名立遗嘱?请提供意见供我们参考。
答:林若辉律师回答黄先生的问题时说,建议黄先生立一份遗嘱,将他的姐姐和两个妹妹列为受惠人,而不是转移房产的部份权益到她们名下,原因有以下幾个重点:1.如果只是立遗嘱,黄先生可以节省转移产业拥有权的律师费、印花税等开销,这些费用会比立遗嘱的收费高,在遗嘱里,他需要委托一名亲人,或是选择其中一位姐妹担任遗产执行人也行。
在黄先生订立的遗嘱,他可以写明如何进行资产分配,不只是房屋,也包括现金、股票及其他资产。
2.萬一黄先生逝世,他的姐妹可继承他的财产,在领取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等文件,需要支付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以便产业转移到受益者的名下。
3.假如黄先生将3个姐妹的名字加入房产,那麼他的姐妹需要个别立遗嘱,当任何一名姐妹逝世,她们需要支付律师费、领取遗产认证,再进行转移产业拥有权的手续,又需要支付律师费,以及花时间。
4.假如黄先生的姐妹都先後比他早離世,产业仍属於黄先生,他只需另外委任新的受益人,以继承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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