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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13pm 20/10/2020

宪法律师:议长可酌情优先处理不信任动议

作者: 蔡诗琪

不信任动议
宪法律师拿督杨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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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灵再也20日讯)宪法律师拿督杨锦成认为,由于议会常规没有明确阐述有关提呈不信任动议的事项,因此议长可以酌情决定把“处理不信任动议”优先于政府事务。

“联邦宪法第43条文暗示,议长有责任允许让类似动议(对首相不信任动议)付诸表决,因为这涉及重要公众事务。

不允许动议优先或违宪

“联邦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应凌驾在议会常规之上。因此,不允许动议获得优先,或会出现违宪问题。”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对首相提呈不信任动议属于“紧急重要公众事务”范畴。

“据议会常规第14(1)条文:‘除非议会另有指示,否则每次开会的事务都应…按照议案中紧急重要公众事务进行。’

“那不信任动议是否属于‘紧急重要公众事务’范围? 我想是的。”

截至目前,浮罗交怡国会议员敦马哈迪和话望生国会议员东姑拉沙里已对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提呈不信任动议;巴西富地国会议员聂扎瓦威、沙白安南国会议员拿督莫哈末法西亚、亚娄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希淡则是提出对首相的信任动议。

国会11月2至12月15召开

下次国会会议定于11月2日至12月15日进行,财政部长也会在国会提呈2021年财政预算案。

国会下议院议长拿督阿兹哈昨日引用议会常规第14(A)条文指出,政府事务应优先于其他事务。同时为了能行使其酌情权获准优先处理动议,他建议国会议员需要说服一名部长需根据议会常规第14(2)条文提呈动议。

对此杨锦成表示,虽然根据议会常规第18(1)条文,任何国会议员只能针对紧急的重要公众事务进行讨论,但“议长建议部长发起这样的动议,这是很讽刺的”。

他指出,首相和其内阁应该对议会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反过来让人民承担。

“虽然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未发生首相被罢免的情况,但很明显,联邦宪法第43(4)条文准许下议院以不信任票解除首相及其政府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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