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3日讯)柔佛麻坡警察技术培训中心前助理工程师,被控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从修车费及装修房屋材料中收取超过6万5800令吉的贿赂金,今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被判坐牢4年及罚款34万1000令吉。
被告面对6项控状,每项控状分别被判坐牢2至4年,若非刑罚同期执行,被告本需坐牢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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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罪名不成立
被告海鲁丁(45岁)于2018年5月面对17项控状,包括9项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及8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涉及46万5886令吉72仙的贿赂金。
法庭今日宣判被告在9项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及2项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罪名不成立。不过,另外6项控状罪名成立。
6项控状皆指被告介于2017年1月至4月,从修车费及维修房屋,如屋顶、瓷砖及房门等物,收取6万5886令吉72仙的贿赂金。
本案由反贪会副检察司林伟强及诺莎丽娜提控,由地庭法官拿督莫纳西尔审理此案。被告辩护律师是莫哈末拉萨。
莫哈末拉萨代表被告求情时,指被告在事后已离职,目前只有大约900令吉收入,尚需照顾年迈双亲、供养妻子及9至17岁的孩子。同时,恳请法庭暂缓执行刑罚,以向高庭上诉。
暂缓刑罚须一周内上诉
莫哈末纳希尔最后判被告第一项控状坐牢4年及罚款14万5000令吉;第2至第6控状分别判被告坐牢2年,罚款2万2000令吉至6万令吉不等,若无法缴付各控状罚款,各以坐牢6个月代替。
随后,莫哈末纳希尔也允许暂缓执行刑罚,谕令被告在7天内完成向高庭提出上诉,允准被告以5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扣押其国际护照,每个月按时到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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