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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3pm 23/10/2020

即日生效为期2年 | 减冠病冲击法令颁布

作者: 吴珍妮

(八打灵再也23日讯)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正式在宪报上颁布,即日起生效,为期2年。

这项法令已经于8月25日在国会下议院以及9月22日的上议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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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令的“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部分有效期是3月18日至12月31日,部长有权在宪报颁布延长有效期,但有效期不超过法令生效后的2年。

此法令第7条文写道,任何一方基于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下采取的控制及防范冠病病毒传播措施,而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义务的话,另一方不得行使他或他们在合约下的权利。

不过,尽管有第7条文的规定,但已终止任何合约,被剥夺任何保证金或执行保证金,已收到的任何赔偿金,已开始的任何法律程序、仲裁或调解,在2020年3月18日至此法令颁布日之间执行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应被视为已终止、剥夺权利、已收到、已开始、已授予或合法执行。

可调解解决无法履约纠纷

第9条文阐明,因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约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可通过调解方式进行解决。

部长可决定调解程序,包括委任调解人、调解人的角色、调解的进行及调解结果。

到了调解结果及各方针对纠纷达成协议时,各方将以白纸黑字拟定和解协议,且双方都需要签名。

调解人将认证这份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供给各方。这份和解协议对各方皆有约束力。

首相可在宪报颁布延长法令有效期,延长指令可进行超过一次。

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涵盖18个部分:

1. 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

2. 修正1953年诉讼时效法令

3. 修正沙巴时效法令

4. 修正砂拉越时效法令

5. 修正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

6. 修正1967年破产法令

7. 修正1967年租购法令

8. 修正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

9. 修正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

10. 修正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

11. 修正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

12. 修正1981年私人就业机构法令

13. 修正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

14. 修正1987年商业车辆执照局法令

15. 修正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

16. 修正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

17. 修正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

18. 其他

·保护签署分期付款消费人

根据2020年减低冠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政府将会保护签署分期付款合约的消费人,让他们免于受到法律对付。

此法令第26(1)条文阐明,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24v条文修改后,消费人没有缴付分期付款,如果消费人根据信贷销售协议拖欠两期分期付款,信贷融通提供商或商家应向消费人发出通知,要求他结算该协议中的逾期分期付款。

一旦消费人接到有关通知可做出3项选择,即可以在21天内缴付逾期分期付款、提早清还逾期的分期付款,或者终止信贷销售合约和退货。

如果消费人选择提早清还逾期的分期付款,商家应该给予法定回扣。

法令阐明,尽管消费人无法做到上述3项选择,商家不能根据信贷销售合约采取法律行动对付消费人以追回债务。

此法令第24v条文仅适用于:

a.如果信贷销售合约是在2020年3月18日之前签属的合约,和

b.如果消费人在2020年3月18日之前没有过去的分期付款。

·破产负债额提高至10万

在3月18日至明年8月31日期间,将可被发出破产呈请书(Bankruptcy Petition)的负债数额提高至10万令吉。

法令第20条文阐明,在法令“修正1967年破产法令”部分生效期间,债权人不得援引1967年破产法令第2o或第5条文向负债者提出破产呈请书。

除非,负债者拖欠提出破产呈请书债权人的债务达到10万令吉。

“或2名或更多债权人参与破产呈请书,拖欠数名提出破产呈请书的债权人的债务总额达到10万令吉。”

不过,此法令颁布前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的审讯、行动或其他事务仍需要继续进行。

·公交/商用车允改用途

为了协助交通业者纾困,2020年减低冠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修改2010年陆路交通法令,允许临时改变公共服务车辆或旅游车辆的用途,这些业者可申请持有长达不超过12个月的执照。

这项新条例的有效期是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过,部长有权通过颁布宪报延长法令阐明的期限。

申请执照的人士必须申报有关车辆技术规格变更的资料、关于临时改用的资料以及任何由陆路交通局总监规定的资料。

此外,法令也允许临时改变货车的用途不超过12个月,但这需要向当局申请执照和获得陆路交通局总监的批准。

申请方式与公共服务车辆的条件是一样的,但是任何货车若要被充作为旅游车,应由持牌旅行社在1992年旅游业法令下管理。

另一方面,法令修改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第23条文,允许持有特定公共服务车辆执照的人士临时更改使用任何级别的公共服务车辆或货车长达12个月。

法令有效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请者也需要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和购买汽车额外保险。

此外,法令修改该法令第24条文,允许持有“C”或“A”牌执照的车主可以使用车辆充作任何级别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当货车。

●修正1953年诉讼时效法、沙砂时效法

法令内阐明的合约、侵权及其他行动诉讼时效若在今年内3月18日至8月31日之间截止,有效期将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修正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

法令内阐明的履行法定或其他公共职责人士涉及的诉讼时效若在今年内3月18日至8月31日之间截止,有效期将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修正1951年动产扣押法

若业主要向租户索回拖欠或应付租金,在援引此法令第5(1)条文向租户发出财务扣押令(Warrant of Distress)时不得包括今年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租金欠款。

不过,在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颁布前已发出的财务扣押令,将根据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处理。

● 修正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1955年初级法庭法令

如果首席大法官认为在一些情况下有需要,并且出于司法、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其他适当的理由,可发出任何与法庭事务有关的指示。

如果首席大法官认为,有任何会议不能被召开、举行或进行,可为该会议作出其他替代安排。

同时,如果首席大法官认为在一些情况下有需要,并且出于司法、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其他适当的理由,可修改或暂停执行任何法庭规则。

● 若部长认为任何法定职务或责任基于今年3月18日至6月9日抗疫措施无法在限时内完成,部长可在宪报颁布延长机构履行法定职务及责任的时限。

● 若部长认为法定会议基于今年3月18日至6月9日抗疫措施无法进行,部长可在宪报颁布进行替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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