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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1日讯)高庭今日判决前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向地产大亨蔡景康收取200万令吉款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200万令吉和12个月监禁。
根据联邦宪法48(1)(e)条文,若人民代议士因刑事罪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辩方律师拿督陈福泉说,他会对此判决进行上诉。
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说,说,检方成功证明了案件所有根据。
他也对控方和检方的所有证据进行最大的评估后,发现检方根据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对被告提出的指控毫无疑问,而辩方对此无法挑起合理疑点。
“我判决被告罪状成立。”
没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补选
一方面,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蔡景康给予的200万令吉用于2016年的大港和江沙补选。
“时任巫统联邦直辖区联委会主席的他没有资格收取这笔资金,因为他不是时任财政,该两场补选也不在联邦直辖区,所以200万令吉政治献金用作两场补选是事后想法。”
东姑安南聆听判决后保持沉默,其夫人拿汀斯里安格莱妮则稍有情绪表态。
东姑安南是被控身为公职人员,在2016年6月14日在联昌银行白沙罗分行向Aset Kayamas有限公司董事蔡景康收贿200万令吉。
这张Aset Kayamas开出的丰隆伊斯兰教银行支票,汇入由东姑安南所持有的Tadmansor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联昌银行户口头,而当时Aset Kayamas与他的公职存在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抵触了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即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今年12月7日,东姑安南向商人陈英文收取100万令吉的贪污案被判处为获释放,但不等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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