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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3pm 15/01/2021

“官员履职抗疫享免控权” · 紧急条例引争议

(八打灵再也15日讯)为对抗日益严重的冠病疫情,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为此在宪法报颁布的《2021年紧急(必需权力)条例》内容却引发争议,其中包括政府和官员在履行抗疫职责时,受到法律诉讼或起诉的保护。

根据紧急条例中的第10条文,“不可对善意为执行此条例的政府、任何官员或任何被委任的人士,所作出的行为或疏忽,采取行动诉讼、起诉或任何法律程序或提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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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一旦政府和官员在“善意”的情况下执行任务违法,将享有免控权。

我国从1月11日落实紧急状态直到8月1日,而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签署的《2021年紧急(必需权力)条例》也在本月13日,获得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在宪报颁布。

慕尤丁表示,鉴于国家元首确信正在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即冠状病毒病爆发使到国家的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受到威胁,因此在联邦宪法第150(1)条款下,元首可宣布紧急状态。

陛下也同意,从1月11日起对全国颁布紧急状态,直到8月1日。

国防卫队获赋更多权力

另外,该条例也赋予武装部队更多的权力。根据第7条文,在紧急状态期间,国防卫队在国家元首或任何获元首授权的指示下,拥有刑事法典下赋予警方的权力。

紧急条例第2(1)条文阐明,必须成了一个独立特委会,就冠病疫情威胁到联邦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的问题,向国家元首建议延长紧急状态。

同时,独立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国家元首委任。

未提及可提早结束紧急状态

根据国家皇宫在12日发表的文告中提及,若疫情有所改善,该委员会将向陛下提出建议以决定是否提早结束紧急状态。惟该条文内并无提及此事,仅说明可向元首建议延长紧急状态。

至于独立特委会的成员,也未如皇宫文告提及的委任反对党成员和专业人士。

紧急条例第3(1)条文提到,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其他获得元首授权的人士,可以临时征用任何土地、建筑或动产,或任何土地、建筑和动产的部分,同时可对被征用的土地等发出必要或合适的指示。

冻结选举补选国会

值得一提的是,紧急条例也冻结了国会选举、补选和召开国会的相关宪法条例。

紧急条例第12(1)条文规定,紧急状态期间,联邦宪法第54条文(必须在60天内填补上下议院空缺)将不起作用。

在第12(4)条文阐明,为避免产生疑问,在紧急状态期间,联邦宪法第55(3)条文,即5年解散国会的条文已被“删除”(dipotong)。

紧急条例第12(5)条文也阐明,联邦宪法第55(4条文),即选举必须在国会解散后60天召开,以及选举后120天内必须召开国会,也在紧急状态期间被“删除”。

至于国会会议,在这段期间,宪法中召开会议和解散国会的条例不再有效,只有在国家元首觉得任何合适的时间才能召开或解散国会。

另外,根据2021年紧急(基本权力)条例,内阁成员和国州立法议员将在紧急状态下维持他们的职责。

根据该条例第11条文规定,首相和内阁成员应该维持1月11日宣布紧急状态前的各自职责。至于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和行政议员也将继续运作。国州立法议员也被允许继续他们的职责。

若有差异将凌驾其他法令

无论如何,紧急条例第18条文阐明,一旦出现紧急条例与其他法令出现差异或不一致时,紧急条例将凌驾于其他法令,同时其他法令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部分应被视为已被取代。

“在紧急状态期间,紧急条例下的权力为额外权力,并非作为取代任何现有的法令。”

不配合征用可罚最高500万

根据紧急条例第3条文,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和授权人士可以临时征用任何土地、建筑或动产,或土地、建筑或动产的任何部分,同时发出任何必要或合适的指令。

在此条文下,任何被元首和授权人士临时征用的土地、建筑和动产,能够对使用权施加任何的限制。

另外,紧急条例第5(1)条文规定,尽管联邦宪法中有规定,但一旦根据此条例第3条文所征用的土地、建筑或可动产,以及第4条文征用的资源,相关补偿将由国家元首授权人士进行评估。“根据第5(1)条文进行的补偿评估是最终决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庭提出挑战或质疑。”

另外,紧急条例第(4)条文也赋予元首和授权人士,在紧急状态期间,要求他们所认为必要的任何的资源。

“元首和授权人士可以对被要求资源的认识发出任何有关使用、管理和控制资源的指示。”

根据第4(4)条文,“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设备、设施和资产,以及对这些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根据第9(1)条文,任何人违反第3和第4条文或不遵守国家元首或任何或授权人士的要求或指令,一经定罪,可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而第9(2)条文规定,如果任何违反第3和第4条文或不遵守国家元首或任何获元首授权人士要求或指令的公司、组织或其他团体,任何董事、合伙人、经理、秘书或其他职员,或掌管任何事物的人士都可连同公司、组织等一同被提控。

可发出治疗隔离指示

紧急条例第6(1)条文,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任何授权人士,可根据1988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法令第11(3)(a)和(b)条文,根据条件向任何人发出治疗、免疫、隔离、观察或监视的指示。

第6(2)条文,在第6(1)条文下所发出的指示,应该被视为1988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法令下授权官员所发出的指示。

无论如何,上述条例的方位太过广泛,并未详细说明,且对付是否被视为强制接种疫苗也没有做说明。

至于第8条文阐明,紧急状态期间,尽管其他法令中有规定,但国家元首或授权人士可豁免相关法令中的医护专家,需遵守执业证书或其他相等文件中所制定的主要执业地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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