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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04pm 04/02/2021

指可助修改受查条文 | 2男行骗罚5万监禁

作者: 梁康
两名男子因涉及行骗4万令吉,被提控上地庭,他们都承认有罪。
两名男子因涉及行骗4万令吉,被提控上地庭,他们都承认有罪。

(吉隆坡4日讯)两名男子因涉及行骗,今日被控上地庭,他们双双认罪,被判处5万令吉罚款及一个星期监禁。

两名被告分别是作为自雇人士或跑腿的51岁男子莫哈末胡申莫哈末纳西尔及作为公司经理的54岁男子拉扎里末沙里,他们被控于去年12月16日下午4时10分,在布城一家酒店欺骗一名受害者,宣称可以修改反贪污委员会针对某名男子的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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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也包括宣称让某名男子原本从接受反贪污委员会第16a(A)条文(收取贿赂)调查,改为接受第25(1)条文调查,即没有向反贪污委员会举报贿赂行为,从而促使受害者支付4万令吉。

两人也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15条文(诈骗定义),因此可在刑事法典第417条文及第34条文同读下被治罪;有关罪名成立的最高刑罚可达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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