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Newsletter 活动
17/01/2017
惟诚.落实反贪会独立自主权
作者: admin

政府为严打贪污在2008年将反贪污局提升为反贪污委员会,除了赋予调查员与警员同等的调查权和逮捕权,也顺应民意让反贪会脱离政府管辖向国会负责。然而,也是从反贪会成立开始,我国的贪污印象指数逐年滑落,在今年更是获得17年来最糟的评分,无论谁听起来都很不是滋味。

反贪会在调查贪污舞弊案时的被动和避重就轻向来为民间所诟病,虽然其在成立后的3年间不乏主动出击、快速行动的例子,但民众对其信任依旧欠奉,而且更因为其自主性及独立性的不足始终无法树立威信,落得民前无信任、官前无威信的尴尬处境。为此,与其维持现状或做出种种承诺,不如再次大刀阔斧重整国家反贪架构。

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我国反贪架构除了反贪会,其上还有顾问团、投诉委员会和国会反贪特别委员会。前两者分别由首相和首相署部长建议产生,且根据第13(3)和第15(2)条文,公务员均可出任;而特别委员会则由国会议长提名议员产生,并在第14(1)(c)条文的授权下监督顾问团的建议和指令。顾问团的权力比特委会更大,如此的安排是不必要的。

根据法令第13(5)(b)至(d)条文,顾问团掌握着“让反贪会更有效率”的建议、资源的担保权(endorsement),这条利益线非常关键,且由于准许公务员出任顾问,因此行政权理论上可通过顾问团在行政上影响反贪会运作。原应获监督大权的特委会却仅拥有审查反贪会年报、向首相提出肃贪建议以及质询顾问团建议和反贪会年报等表面权力。

此外,整个法令架构也保留着少量行政权力予首相署部长,让后者可在第71条款下经由宪报随时修订反贪污会法令。以上种种情况已摆明反贪会实质上并非向国会负责,而且也未曾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再者,反贪会并没有提控权,嫌犯仍需经由检察署提控,如此除了影响反贪执法效率,也让反贪会缺少自主性。

缺乏自主性、独立性的反贪会能否很好的执行肃贪工作,还得视该国的行政环境与文化,不过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缺乏这种性质的反贪会容易让调查员不自觉瞻前顾后,而且行政指令权出多处,存在反贪会执法时被行政权干涉的可能性。因此国会的直接监督是必要的,顾问团的职权需完全下放至特委会,而国会也应赋予传召反贪会主席面对议员质询的权力。

另外,反贪会更需提控权,以简化并加速反贪会的起诉程序。而反贪会行政应由委员会自行管理,除了国会以外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约束,且主席应由秘书长级别提升为总警长级别,为确保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主席需从委员会内部提调,而非目前般允许政府部门的高级公务员接任。如此亦可重建民众对反贪会的信心。

虽然政府目前正如火如荼的展开国家转型计划,但成功的政治、经济转型都需回归在一个清廉的制度之上,因为贪污能够让令不能行、禁不能止,从而导致任何愿景、计划最终也将沦为口头承诺。而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威信、独立、自主,且受人民信赖的反贪组织,成就的不只是贪污印象指数的评分,而是一个繁华的社会。

分享到:
热门话题: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