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Newsletter 活动
17/01/2017
惟诚.警方权力须受监督
作者: admin

政府向国会下议院提呈了多份新法案和修正案,一口气为言论、刑事和保安等3大敏感领域进行前所未有的司法大洗牌。在所提呈的修正案中,涵盖了《1971年大专法令》、《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刑事法典》、《刑事程序法典》等,政府早前更透露有意在较后一并修正《1948年煽动法令》;至于已提呈的新法案则包括《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2012年志愿警卫团法令》等,法案数量让人眼花缭乱。

在这当中,用以取代《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的国安法令,由于其所涉及的层次较为特殊,并且足以反映行政和司法权在国家安全领域所扮演的角色和比重,因此是目前舆论最为关切的新法案之一。然而,这项新法案自4月10日由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提呈一读开始,经由首相纳吉在4月16日提呈二读后,即在隔天(17日)一字不改的三读通过,备受在野议员和党团非议的国安法令即将启动。

若单单从法律角度比较,国安法令的制订在思维上较内安法令来得进步,如最长扣留期限已缩短为48小时至28天、明文规定不可逮捕政见不同或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士、警方在扣留任何人后需立刻通知家人并允许被扣者与律师见面、废除内政部长未经审讯即可扣留他人的权力等。这些都无可否认的,较内安法令宽松了许多。尽管如此,这部法令仍和民众期望的仍有一些距离,包括内安法令中最备受争议的“未审先扣”却在新法令中被保留了下来。

此外,内安法中的“先发制人”也在新法令中获得保留,不同的是,允许司法审查权的有限介入让嫌犯须经高庭定罪,这也是较内安法令稍微合理的地方。而内政部长所掌握的权力(第8、8B、10、32和35条文赋予他不需经过法庭即可发出逮捕指令、决定扣留期限、强制套取任何资讯、关闭危害国家利益的展览和娱乐场所等权力),虽然部长现已失去这权力,但部份却落在警方的手上。因此如何有效监督警方,已成这则法令以外政府所应该思考的大事。

目前有舆论宣称国安法令不过是内安法令的进阶版本,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改变,而且还让警方掌握更大的“未审先扣”和“先发制人”权力,一旦监督失效比内安法令更容易滋生滥权问题。这些顾虑都不是无中生有,而是现实生活中会发生的事,因此为显示政府在这方面的诚意,在国安法令下建立额外的监督管道乃是必须的。这个监督管道,除了法庭,我似乎想起了2005年皇家警察委员会所提出但被政府拒绝的建议: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

分享到:
热门话题: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