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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惟诚.建构健全反贪机制
作者: admin

贪念人皆有之,或许不贪钱,却会贪权、贪名,因此“贪”原属于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民间无伤大雅的小贪,如贪便宜、贪功名等,都是社会前进和竞争的动力;只是干扰国家法制、作业程序的大贪,如欲换取某种方便而行贿、受贿导致判断、分配不公,则往往成为社会前进和竞争的绊脚石,但却又扫之不尽、肃之不清。

这种大贪,通俗说法即“贪污”,由于是法治社会的严打对象,不论轻重,自有其惩罚的标准。这也是法国18世纪启蒙学家孟德斯鸠,乃至近代民主思想家翘楚视为不可妥协的部份;但他们认同贪污无法完全根除的现实,因此主张通过完整的制度制约,所以制度的健全与否决定一个体系的贪污程度。

换而言之,贪污问题是否能够有效被“制约”,是制度问题。至于肃贪工作的成效,更是视乎体系的肃贪机制能否坚持贯彻现有法制框架内的肃贪理念。这也是一种牵涉广泛的“地狱式任务”。“地狱式任务”,是联昌国际集团首席执行员纳西尔早前接受《金融时报》访问,谈及我国改革计划时对肃贪工作的形容。

而纳西尔也以香港的肃贪史为例,认为我国在严打贪污的同时,需考虑特赦涉轻微贪污案件的人士,以减少肃贪时面对来自得利者的阻力,就如1977年警廉冲突的局部特赦令。作为国内第二大银行的首席执行员,纳西尔如此建议自有其道理,但我国情况与香港南辕北辙,若真的因肃贪而特赦轻微贪污者,最终只会导致肃贪不为人所惧、无功而返。

香港廉政公署在成立初期即顺利提控退休总警司葛柏,而且之后对公务体系进行的肃贪行动也为其建立了高度的公信力,虽然当时因为打击力度过大而引发警廉冲突,让时任港督麦理浩需发布特赦权宜,但廉署在《廉署条例》和《防止贿赂条例》的法律框架下有条不紊的执行任务,也积极投入反贪教育,鼓励民间举报贪污,短期内形成香港健全的肃贪体制。

我国无法参考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香港这种来自行政权的坚决和坚固的民廉合作框架。我国民众对反贪委会缺乏信任已是不争的事实,其独立性和行事手法也一直备受争议,而肃贪理念的贯彻也经常被政治因素所左右,因此虽然反贪局在2009年被改制为权力相对较大的反贪委会,我国肃贪机制和反贪教育依旧原地踏步。

如此情况,只有回归最初的本意,贪污不管轻重都应严厉惩罚,而且就算要局部特赦,行政权需展现肃贪的魄力和坚持,建构健全的反贪机制,不然现时脆弱的反贪机制,容易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小拿破仑现象而导致肃贪执法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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