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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惟诚.国民和谐法与煽动法
作者: admin

首相纳吉日前宣布将废除煽动法令,并表示会制订新的国民和谐法令取代,以进一步巩固和促进民间的种族关系与宗教和谐。政府的这种积极进取,当然算是件大好事。和大专法令、内安法令、出版及印刷法令相同,煽动法令向来备受争议,特别是该法令订立时马来亚未独立,其更是从英殖民政府在1915年为海峡殖民地制订的煽动出版条例演变而来,早已不合时宜。

虽然煽动法令全文只有11项条文,和我国现有的各式法令相比显得有点“小家子气”,但由于其历史悠久,甚至在联邦宪法出现之前已存在,因此其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历史地位和法律价值,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国会修订煽动法令的次数并不多,仅在513事件后修订,步伐紧随着我国二战后20年内相对脆弱的政治格局,且和内安法令一样带有抗反动元素。

作为一部具争议的抗反动法,煽动法令由于未免除司法审查权(第5、第8条文的起诉程序和搜查令的发出),而且第3条文对煽动与其企图都拥有非常详细的诠释,模糊部份较少,因此对于我国如此特殊又复杂的多元种族社会来说,无可否认具有其存在意义。但由于后天执行不足的问题,该法令目前已无法阻吓擅于玩弄种族课题的政治人物,导致其逐渐失去了存在价值。

此外,煽动法令产自政局动荡的大时代,以阻吓通过煽动实现反动的行为为主,仅仅用来维持各族河水不犯井水的现状。这种64年前分而治之的微观精神的延续,让该法令缺乏真确推动国内种族与宗教和谐的宏观思维,令国内种族关系无法更进一步,因此废除煽动法令,是为明智之举,至于将取而代之的国民和谐法,若内文正如其名般以促进宏观和谐为主,更是大善。

首相表明煽动法令现有的3大煽动行为依然会纳入构思中的国民和谐法,即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马来统治者的不满(第3(1)(a)条文)和策动让统治者失去民心(第3(1)(d)条文)、灌输种族和社会阶级彼此敌对的思想(第3(1)(e)条文),以及质疑联邦宪法第152(国语地位)、153(土著特权)或181(统治者主权)条文保障下的课题或事物(第3(1)(f)条文)。

换言之,这个构成煽动法令的最关键条文,将在国民和谐法中获得保留,这或会让民众有种新瓶装旧酒的感觉。因此,政府必须展现更多诚意,在即将制订的国民和谐法中加入更多的宏观思维,包括界定国民在促进种族与宗教和谐的义务和定义、扩展第3(2)条文的豁免细节、增强司法监督与审查等,甚至增设处理种族或宗教纠纷的机制,扫除民众对煽动法令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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