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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54pm 22/04/2021

纳吉SRC案上诉聆审 | 控官:遵循法律程序及证据“裁定罪成没审判不公”

希旦峇兰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定纳吉罪名成立上,是遵循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以及基于证据,因此没出现审判不公。
希旦峇兰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定纳吉罪名成立上,是遵循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以及基于证据,因此没出现审判不公。

(布城22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罪名成立,是遵循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以及基于证据,因此没出现审判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的情况。

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在2019年11月11日判决纳吉表罪成立时,在口头判决仅提供判决要点,去年宣判纳吉罪名成立时,在判决理据中加入了进一步理由,说明纳吉为何需要进入自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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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12天,也是答辩方(控方)第六天口头陈词。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他说,在法律上,莫哈末纳兹兰的上述做法并没使纳吉处于劣势,也没审判不公。

此前在本月6日的聆审中,沙菲宜质疑莫哈末纳兹兰的判决理据存在弊病(poison),有关做法是不妥当以及存在偏颇,以致纳吉未获得公平的审讯。

偏袒控方指控很严重

“如果说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处理辩方(上诉方)的辩护上表现偏颇,这意味着高庭法官偏袒控方,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他说,他理解上诉方(为当事人辩护)的职责,但上诉方对莫哈末纳兹兰的指控,是完全不实的。

他说,上诉方对莫哈末纳兹兰的首个“攻击”是指法官在(表罪成立)口头判决后,不能在最终判决理据纳入其他的理据。

“根据答辩方引述的各个案例,证明了法官在口头判决后,在最终的书面判决理据中纳入进一步的理据,这并不违法。”

希旦峇兰指出,其次就是没理由说莫哈末纳兹兰充当“第二主控官”,或指后者毫无能力。

他说,答辩方今日作出的这番陈词是为了让高庭的判决理据保持完整性,以及确保司法行政不会变质。

指为排除罪证

上诉方陈词毫无根据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上诉方在此前的陈词中,作出了毫无根据的陈词,以排除逃避不了的罪证。

他说,上诉方指控方在高庭审讯期间,通过交叉盘问纳吉以填补控方在举证阶段中出现的“缺口”,上诉方的这番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他指出,在控方举证阶段,辩方(上诉方)指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操控了纳吉的银行帐户,而纳吉对此并不知情。

“但在案件进入自辩阶段时,上诉人(纳吉)指他委托刘特佐,让后者确保他(纳吉)的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用于签发大量支票。”

他说,这显示了辩方的陈词是绝望以及没有法律依据。

他指出,简短而言,上诉方要排除在交叉盘问期间出现的破坏性证据,这是企图转移控方的举证。

法官:回复陈词须切中要点

另一方面,根据上诉庭之前择定的聆审日,此案将于下周二续审,届时将由上诉方回复答辩方的陈词。

聆审此案的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告诉沙菲宜,希望上诉方无需另外的6天回复陈词(答辩方用了6天陈词),并提醒他在回复陈词时切中要点,勿重复同样的论述。另两名聆审法官是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阿都卡林建议沙菲宜,届时在回复陈词时,请依据此案的每项控状进行陈述。

对此,沙菲宜表示,届时的陈词内容会有新的元素。

“你(沙菲宜)是预计会需要另外6天回复陈词?”

沙菲宜表示,他会尽量压缩陈词内容。

除了下周二的聆审日,此前上诉庭也择定了下周三继续聆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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